2023年上半年,城西法院连续受理三起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针对查处固体废物处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现已全部审结,其中一件由本院主持调解后,被申请人主动履行罚款而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另外两件均由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经查,自2022年初起,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中,陆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某机械维修部、西宁某工厂机械资料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废机油处置不当的情况,表现为:未设置危险废物库房,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厂区内维修点位废机油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库房地面、墙体有油渍渗漏,防渗措施不到位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潜在污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记载的废物类别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废机油属于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涉案渗漏废机油性质属于危险废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申请执行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须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者该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予以处罚”的规定,均作出了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并未复议及提起诉讼程序,故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查处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当给予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管理行为,对违法的从业者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他企业和商户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固体废物处理活动更加规范。城西法院将持续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各方发力为建设大美青海篇章贡献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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