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的一个深夜,北京某印刷厂的机器还在轰鸣。空气中弥漫着油墨与纸张混合的味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们静静注视着一页页文稿从机器中流出,封面上的字在灯光下泛着微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再过几个小时,这些经过反复修改、校对的印本将被送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进行审议。3月12日下午,人民大会堂掌声雷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就此诞生。这是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5编、1242条、16万字,是一部法典与万里山河的对话,是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智慧凝结,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庄严宣示。从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守护锦绣山河的法治之网将进一步织密织牢,让每一滴清水、每一寸青山,都有坚实依靠。
历史回响——为什么是现在?
“我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一名老战士,由衷地庆贺生态环境法典诞生!”82岁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难掩激动。这一刻,他等了21年。2005年,这位中国环境法学学科的重要开创者,在论文中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建议,“让环境法真正有地位、效力和权威”,是他半生坚守的初心。这并不是一个人的坚守,而是一群人的奔赴,更是一个时代的必然回响。“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生态环境法典代表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站到了一个新的高度。”72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法的积极推动者,谈起这部法典欣慰地说。在我国,法律分为两级:一是宪法和基本法,二是其他法律,也叫二级法律。长久以来,环境领域法律都属于二级法律。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环境问题尚属新生议题,有人建议环境立法应当暂缓。“当时全国人大一位领导说,环保法有就比没有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我国环境立法的齿轮开始转动。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那时的环保法太‘软’,根子就在于它是二级法律。”周珂回忆,当时一定程度上存在环境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一部二级法律约束政府、规范企业,难免力不从心,如同“小马拉大车”。为弥补这一短板,一方面,各类二级法律、部门规章不断出台,形成庞大却分散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立法更强调“长出牙齿”,这也是为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但是,环保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肩负着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大使命,以二级法律之身担此重任,终究力所不及。这其实是我们为何急需一部生态环境法典的底层逻辑。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时代发展的迫切呼唤——既有历史遗留的生态“老账”急需清理,也有新时代的环境“新题”亟待破解,更有亿万群众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期盼,需要更高层阶的立法回应。“法典的诞生,让我国环境法从二级立法跃升为一级基本法,可以从根本上破除以前的法治困境。”周珂表示。编纂一部法典,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生态环境法典仅用不到两年半时间便重磅推出,这背后是四十余年立法的深厚积淀——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积累了肥沃的土壤。更重要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这种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为法典编纂按下了“加速键”。为确保编纂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四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与此同时,专门成立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和专家委员会,形成多部门联动、多领域协同、多学科支撑的编纂工作格局,让法典编纂既高效推进,又严谨规范。当个人理想、群众期盼与国家意志汇流成河,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便成了一种必然——它既是历史的回响,更是未来的序章。
以人民为中心——立法关注家门口的“关键小事”
深夜的广东省广州市,市民小李被窗外商场巨型LED广告屏的强光困扰,在多次投诉无果后,最终把商场告上法庭。可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也犯了难——光污染无法可依,怎么判?而在另一个小区,邻里矛盾升级,一方为了报复,竟用喇叭循环播放“荒山野鬼”的恐怖录音,一天播放十几个小时,楼上备战高考的孩子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然而,这些录音分贝并未超标。难道不超标,就只能忍气吞声?这些萦绕在老百姓心头的急难愁盼,如今在生态环境法典中,都找到了清晰而有力的答案。污染防治编第九分编,光污染防治设立专章。“光污染是一种比较新的污染类型,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炜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他回忆,为了给“光污染”下准定义,立法过程充分征求了相关专家的建议,最终生态环境法典将其界定为“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曹炜表示,这就可以将光污染与辐射光污染区分开来,也排除了光对鸟类等的影响。这种“较真”,正是为了让法律在介入百姓生活时能做到有的放矢、不偏不倚。面对“荒山野鬼”噪声达标扰民情况,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播放扰民录音,困扰居民的问题马上得到解决。当年的办案法官董广绪告诉本报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吸收了这一成功的司法实践成果,明确设立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度,为人民法院从源头守护群众的生活安宁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这部法典最打动我的,正是没有局限于‘大生态’的宏观架构,而是将目光下沉到衣食住行里的关键小事——是邻里间扰人的噪声、家门口刺鼻的油烟、影响日常起居的光污染,是每个人对健康环境、安静生活的基本诉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感慨道。“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入第一条,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表达和法治宣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的这句话,道出了这部法典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中国特色——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视野,从传统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但这一编,写进了未来。该编聚焦循环经济、能源转型、废弃物利用等核心领域,不仅明确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还强化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回应了新时代绿色低碳转型的迫切需求。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例,其相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历经数次打磨。深度参与编纂工作的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赵燊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产者应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基于这一理念,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二审稿中,将其从车用动力电池扩展至所有动力电池。“考虑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生态环境影响负责,而非仅强调对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工作负责,因此在草案三审稿中,有关内容再次作出调整。”赵燊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还将“国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表述置于发展循环经济一章的一般规定中,意在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制度措施。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吕忠梅接受采访时表示,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国家关于生态目标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完整地纳入了法律体系,与“十五五”规划提出的目标高度契合,就是以“双碳”目标为牵引,统筹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法典将这一战略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化为了权威、清晰、可预期的制度安排。”这彰显了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球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全新的中国范式。
修法理念——生态文明贯穿始终
一部法典的深刻思考,往往藏在那些看似微小的条款变迁里。在生态保护编,人与野生动物冲突条款的几字之差,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落地生根。随着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野生动物种群不断恢复,野猪致害等事件频发,成为横亘在保护与民生之间的现实难题。曹炜认为,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增种群调控条款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由于控枪传统、人口密集等现实国情,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执行困难。生态环境法典打破了事后救济的被动思路,不仅要求草场载畜量核定需考虑野生动物生存需要,更将种群防控措施的触发条件,从“种群数量显著超过环境承载量”放宽至“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可采取综合防控措施。理念的转变,同样体现在生态治理格局的重构之中。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关于司法机关的专门规定,成为“协同治理”理念鲜明的注脚。法典第33条明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看来,这一规定较为罕见。“以往司法机关更多以裁判或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而生态环境法典强调协同配合,这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同向发力。”法律责任编的诸多细节调整,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每一处修改背后,都藏着来自基层的真实故事。王凌云是四川泸州合江县生态环境局的一名执法人员,曾陷入过执法的两难困境。一位老汉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转卖少量废旧铅酸蓄电池。行为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定。然而,其设定的处罚起点为100万元。罚还是不罚?这样的纠结,王凌云不是第一次遇到。“法律实施的有效性离不开规则的精细与可操作性,当时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时,我提出建议,希望罚则能考虑区分单位和个人两类主体。可是,基层的声音,能传多远呢?我没抱太大期望。”王凌云说,生态环境法典全文公布后,当看到第1178条的规定时,他眼眶发热。该条款明确区分“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情形,对后者设定了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自基层的声音被听见了。”王凌云说。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同样拥有“被听见”的喜悦。“草案自2025年公布之后,我通过多渠道参与,每个周末都没有休息,一直在学习研究和开会,提过的建议大约有100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238条的举报人保护条款,是今年年初我提过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牵头人黄薇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形成到不断完善,是一个不断汇聚各方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前后4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0多人次提出的2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建议推动法条产生了变化,从人兽冲突的调和,到司法行政的协同,再到罚则的精度与温度——这些看似散落的条款,共同勾勒出这部法典的时代底色。它不再是冰冷的汇编,而是一部有温度的治理指南。盛世修典,修的不只是法律,更是一个国家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刻理解与坚定前行。
编纂之道——“适度法典化”的中国智慧
作为整部法典中条款最多的一编,污染防治编的编纂任务是对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多部单行法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这体现了“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的特点。吕忠梅曾撰文指出,适度法典化模式是一种使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从分离、分散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方案。那么,“适度”是如何把握和体现的?“适度”的智慧,首先体现在立法技术的巧妙运用。如何将散见于多部单行法中的相似条款进行整合,避免重复与冲突?以《水污染防治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两部法律均规定“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表述一字不差。“这句话在各自的单行法语境中,很好理解,因为分别指代内河作业和海洋作业,可一旦被纳入法典中,就出现了明显的重合问题。”曹炜介绍,由于监管对象不同,简单合并或删减都不合适。最终,在海洋污染防治分编中规定,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增加“在海岸”这一限定词,便将两个条款巧妙区别开来。此外,污染防治编设置“通则分编”,提取各单行法的共性制度。王灿发认为,这一设计既兼顾了立法效率,又保障了体系的统一性,是法典编纂的关键创新点。“适度”的智慧,还体现在立法必须回应现实需求,防止“一刀切”。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中,曾增加一项规定:禁止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然而,这条规定最终被删除。曹炜讲述了背后的考量:“实践中,有一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能力,也愿意通过市场化合同承接这类业务。只要他们能确保达标排放,法律就不应‘一刀切’禁止。”这一删减,正是立法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在坚守环保底线的前提下,为有效的市场行为留出空间。“适度”的智慧,要求为新型污染问题做好制度预留。面对化学品污染、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如何在法典中既作出回应,又避免因规定过于原则而无法落地?对此,曹炜表示:“生态环境法典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会与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共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有序的规范体系。”基于这一考量,法典在第九分编中,对于新兴领域仅作了较为原则和基础性的规定。这种安排,既在法典层面确立了国家对这些问题进行管控的立场,也为相关部门制定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则预留了接口,确保了法典的前瞻性与适应性。在曹炜看来,整个污染防治编的编纂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离不开生态环境部在其中发挥的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这种来自专业部门的深度参与,正是确保“适度法典化”模式能够真正立足国情、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所在。生态环境法典公布之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都面临着较为紧迫的解释适用任务。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他认为,最需要优先补齐的短板,是地方环境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适配性。地方部分条款可能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精神与规定产生冲突或不适应,有必要进行全面检视与调整。目前亟待系统性、分步骤推进各地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的清理、修改等工作,同时要提升地方环境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和整体效能。“在法律适用衔接过程中,执法、司法层面可能会面临不熟悉、不适应的问题,长期以来直接援引的法条找不到了,这就需要打破旧习,加大学习力度,适应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新要求。”陈海嵩建议。这部16万字的生态环境法典,在万里山河间写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答案。何以成典?因有时代之问、人民之呼、国家之志。何以护山河?因有法治之基、理念之变、未来之约。法典诞生,不是终点,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全新起点。正如周珂对年轻一代的嘱托:“这项伟大事业,任重道远,未来的路,交给你们了。”而我们交付给未来的,必将是更加美丽的中国。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网站将尽快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