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襄阳市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7月10日-8月10日
联系人:李丹丹
联系电话:3260594
电子邮箱:2730402058@qq.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注明“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管理办法”字样
《襄阳市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应急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突发环境或安全事件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需要紧急将危险废物进行安全贮存或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包括应急贮存设施和应急处置设施。
应急贮存设施:指紧急状态下,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
应急处置设施:指紧急状态下,为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而使用的处置设施,包括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等处置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辖区内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能力,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研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本地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种类和规模。
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应建设1个危险废物应急贮存设施。
第七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可以利用当地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但应急能力须能够随时满足危险废物应急贮存和处置的需要。
利用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作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其日常贮存和处置能力不得占用应急贮存和处置能力。
第八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选址应满足安全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竣工后,应经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的单位应依法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危险废物应急设施交由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营并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在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配备满足危险废物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加强对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可自行设立危险废物应急运输机构或委托危险废物专业运输机构承担危险废物应急运输任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自行设立的危险废物应急运输机构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第十五条
在发生突发环境或安全事件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时,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启用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组织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迅速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进行安全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按照“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规定的危险废物应急转移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启用后,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交接、称重、记录,将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同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计划并安排实施,正常运行配套环保设施,确保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过程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转移至危险废物应急贮存设施的危险废物应及时安全处置,贮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未建设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或虽已建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但处置类别不满足要求的地区,应根据应急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贮存的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后,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自行停用,但须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退役关闭、拆除前,运营单位应依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或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估或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第二十一条
当突发环境或安全事件造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本地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贮存或处置能力时,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周边地区提供支援,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和安全事件涉危险废物应急转移和处置预案,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废物应急演练。
第四章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制定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运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应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报请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履行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纳入各地生态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危险废物应急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环境或安全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转移和处置费用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承担。事件调查处理完毕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可向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缴。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应急设施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按照委托运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每年对自身经营状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审计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绩效评价和审核结果作为拨付年度运转维护资金和选择承接运营主体、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应急设施除遵照本办法管理外,还应符合《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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