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11月15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市水务局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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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水务海洋管理秩序,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应当为自然人,以下称为“举报人”)积极举报水务海洋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根据职责范围,对举报人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适用本办法,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包括:
(一)查处本市违反原水引水管渠管理规定,地面沉降管理规定,采砂管理规定,海域管理规定,海岛保护规定和危害、损坏海洋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本市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范围内的水务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举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
(一)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热线;
(二)网络:“上海水务海洋”网站,“我要投诉”栏目(http://www.shanghaiwater.gov.cn);
(三)来信、来访:上海市水务局信访办(江苏路389号,邮编200050),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杨树浦路851号,200082);
(四)微信小程序: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
第四条(奖励条件)对举报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人,执法总队应当给予奖励:
(一)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总队立案或者调查、处理的;
(二)经查证属实后,由执法总队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奖励标准)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举报奖金为罚款额的1%,最低不少于200元;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举报奖金为罚款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不予奖励情形)其他相关部门就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已经对举报人进行过奖励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为水务海洋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保密规定)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执法总队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奖励顺序)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人举报的,按举报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九条 (奖励领取)举报人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未前来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其他情形)本市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范围内水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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