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降碳绩效评价城镇污水处理》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提出并归口,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协同降碳,即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基础上,通过节能降耗、能源优化、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和管理措施,综合降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强度。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m³/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协同降碳的绩效评价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
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级划分、评价周期及程序等。其中,评价指标由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构成。必选指标包括污染控制、节能降耗、能源优化、资源循环、管理协同5个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由3~5个二级指标构成,共计19个二级指标;可选指标为创新特色做法。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将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划分为4个等级。
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联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常州市排水管理处等29个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我国污水处理领域协同降碳绩效评价方面的标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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