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铅蓄电池、矿物油、实验室化学药剂市场应用的逐渐扩大,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的产生量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将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我省已发生多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过程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含电动车)拆解、维修、销售企业,以及矿产开发、医疗卫生、通讯、电力、银行等行业和畜牧兽医站、水文监测站、环境监测站等化学、生物类实验室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管理。
二、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产生企业(单位)应建立法人(主要经营人)管理责任制,对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管理、流向负总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申报登记制度;规范设立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贮存设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专业收集贮存或利用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合规处置。
三、收集、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四、运输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贮存、倾倒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
七、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回收、处置。
八、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的,或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或者其他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经核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安机关 110
检察机关 12309
人民法院 12368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
陇南市公安局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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