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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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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持续完善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现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进行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相关内容

  1.第二大点(一)第1点相关内容修改为“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运满1年的,按上年度实际产生量确定;投运未满1年的,按照首次填报的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量确定”。

  2.第二大点(三)第1点相关内容修改为“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位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

  3.第二大点(四)第4点“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修改为“试点单位应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

  4.第二大点(五)第1点中“……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修改为“……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收集网点布设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第二大点(五)第3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修改为“收集范围(包括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和收集服务的小微企业)覆盖率等评估指标”。

  6.第三大点(三)“审核许可”相关内容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核发收集许可证,明确收集种类及收集能力,并予以公告”。

  7.第三大点(四)第2点“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其整改提升。”修改为“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其整改提升:(一)废铅蓄电池或其他危险废物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的;(二)集中收集点或收集网点环境管理不规范的;(三)对服务范围内小微产废企业的收集服务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8.第三大点(四)第3点增加“引导推动试点单位在许可范围内对各类危险废物做到应收尽收”。

  二、有效期限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文件内容及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并予以公布,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方案出台后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附件: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闽环规2025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FJ00202-4000-2025-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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