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安全检查中,笔者发现少数工贸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的问题。对此,有安全专家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而不适用于以冶金、机械、轻工、纺织等八大行业为主业的工贸企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适用标准与法律后果的界限,极易导致监管缺位、隐患排查不到位,从而引发事故。因此,有必要从法规体系、标准适用和风险控制三个维度予以澄清。
从法律法规适用层面看。安全生产法为共同上位法,无论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还是工贸企业,其安全生产的根本法源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因其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一旦混存混放,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其风险不会因为企业主业不同而降低。因此,只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其储存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同时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条例并未将工贸企业排除在外。
从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适用层面看。应该是专门标准优先,通用标准兜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开宗明义:“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说明如果工贸企业涉及危化品,且国家已有专门标准,则优先适用专门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正是危险化学品的专门标准。在实践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行业类条款中已列举“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为纺织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保险粉、雕白粉(吊白块)为强还原剂,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可见,混存混放不仅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工贸企业同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从风险控制层面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主要适用对象,明确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源于危险化学品固有风险和危险属性,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均具有参照作用。工贸企业一旦使用、储存危化品,就必须满足危化品相关专门标准。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的本质风险不会因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而减少或消失。不仅是工贸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如果存在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也属于高风险,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后果同样严重。为此,不少地方加强对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将“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资混放混存”列为工贸企业重点整治内容,有的地方还纳入年度执法重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对工贸企业的此类情形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依法进行处罚,防止“企业经营主业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逃避监管和处罚的借口。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网站将尽快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