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5〕503号)要求,现就兵团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兵团辖区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兵团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兵团辖区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13日前通过兵团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网址https://batb.cnemc.cn:8081/?province=990000)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兵团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兵团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兵团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兵团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完成信息填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和帮扶指导。
(三)兵团生态环境第一至第六监测站、兵团辐射环境监督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服务机构的形式审查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综合类、自动监测运维类:方璐 0991-2890361
辐射类:马云飞 0991-2890427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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