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我省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符合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办理预算下达,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相关企业申报工作,牵头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支持范围
(七)专项资金对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且满足专项资金申请标准和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申领企业需按要求上报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将数据上传至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标准和条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环固体函〔2025〕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回收处理品类为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九)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十)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三、资金申报
(十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佐证材料等,提交市县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审查,并于2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市县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确认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我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四、分配下达
(十三)2023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补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业务,按照财政部资金文件据实下达。
(十四)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为:相关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量、许可核定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95%、5%,共计100%。
按照许可核定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指标分配的金额,由许可核定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全省平均产能运行负荷率的企业按规范处理量比例分配。许可核定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计算方式为各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总量/各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处理产能×100%,全省产能平均运行负荷率为全省规范处理总量/全省总许可处理产能×100%。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量分配的金额,根据各类电器单台补贴标准(即电视机42.5 、微型计算机45、洗衣机27.5、电冰箱55、空气调节器100),结合规范拆解量按比例核算。
(十五)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央预算下达情况,在中央资金下达10个工作日内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生态环境厅,在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分配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市县财政局原则上应于收到省级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申领资金的企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六)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五、绩效与监督管理
(十七)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与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视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十八)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有关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十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一)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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