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的部署要求,我市正式启动2026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通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全面掌握我市新污染物相关产业分布及重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基础信息,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评估与精准管控,以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国际公约,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与决策依据。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以下三类企业、事业单位:一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 大类)下 125 个行业小类内,涉及生产、加工或使用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类调查化学物质的企业;二是制造业(13–43 大类)全行业中,涉及公约履约信息类调查化学物质的企业;三是从事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贸易类企事业单位。
三、调查类型
按照基本信息(1395种类)、详细信息(744种类)、重点管控信息(14种类)、公约履约信息(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氯化石蜡、紫外线吸收剂、汞及汞化合物)4大类化学物质开展化学物质产用及相关环境管理信息调查。
四、调查步骤
1. 确认在产情况
企业核实是否属于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并确认在2023年至2025年的停产、在产情况。
2. 确认是否属于调查行业类别
对照营业执照、排污许可等,确认行业范围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行业大类,以及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5个行业小类。
3. 确认是否涉及调查物质
按年度梳理2023年、2024年、2025年所有生产和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登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47.111.169.111:1001/#/loginPc ),筛查确认是否涉及调查物质。其中,基础信息类调查物质需确认125个行业小类涉及企业2023年至2025年三年的产用情况;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类调查物质需确认125个行业小类涉及企业2025年的产用情况;公约履约类调查物质需确认制造业(13-43)全行业涉及企业2025年的产用情况。
4. 在线填报系统
登录“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https://cdi.meescc.cn:9443/hxp/index),分别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调查表、基本环境信息调查表、详细环境信息调查表、重点管控信息调查表、公约履约信息调查表。首次填报的企业,需先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再分类填报。
5. 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经核实确认不属于调查对象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非填报企业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五、报送时间
经排查确需填报国家系统的企业,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通过区级审核。
六、其他要求
1. 如实填报数据
各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协调性。严禁提供虚假、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拒报统计信息。
2. 配合数据核查
请各相关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如实、规范填报信息调查表。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发现填报错误予以退回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按期重新报送。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严格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与相关数据,确保报送资料真实规范、内容完整、前后一致、逻辑协调。
3. 数据保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坚持依法调查、科学调查、文明调查。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据和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相关信息仅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使用。
4. 违规举报
若在统计调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损害相关单位合法权益、以调查名义开展各类营利性活动,以及吃拿卡要、违反廉洁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举报。
衷心感谢各相关企业对本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如需咨询相关事宜,可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网站将尽快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