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549-2026)(以下简称“本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污染治理迫切需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全行业SO2、NOx排放总量就占全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的6%、13%,污染影响显著。二是国家政策有要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等要求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减排,制修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环大气〔2026〕14号)提出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三是省际对比相对滞后。目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执行2014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对宽松,与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和治理需求不匹配。全国多个省市已制定或正在制定垃圾焚烧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均严于我省当前执行的标准限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提升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特出台本标准。
二、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制订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聚焦行业特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从适用范围、有组织排放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方面细化控制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经调研与评估,本标准在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础上,补充明确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按本标准执行,同时明确不适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生产设施,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关于有组织排放控制。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和治理技术,规定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氨和重金属类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原有标准限值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适度收严,新增了氨污染物限值。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确定了污染物监测、采样要求,补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明确了污染物监测频次和在线监测指标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的超标认定原则。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排放企业和环保企业的意见,市场已有预期。标准的每项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术。经调研和对比分析,我省指标设置较其他省份地标总体适中且可达。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后15个月起实施本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本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有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可降低对企业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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