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 3550-2026)(以下简称“本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污染治理迫切需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占全省排放总量的21%,污染影响较大。但我省排放限值非常宽松,仍有大量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执行1996年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我省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和治理需求不匹配。二是国家政策有要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等要求大力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制修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省际对比相对滞后。全国已有多个省制定了合计约105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其中行业标准79项,通用标准14项,综合标准12项,大部分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远严于我省当前执行的老标准限值。
二、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修订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聚焦行业特点和亟需解决问题,主要从适用范围、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
关于适用范围。经调研与评估,本次修订在整合原有汽车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将机械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的重点行业,纳入管控范围,补齐标准管控短板。
关于有组织排放控制。充分考虑行业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现状和治理技术,分行业规定了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和甲醛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原有地标控制限值相比,家具制造业控制限值不变,汽车制造、印刷业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适当收严。
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本次修订对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和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根据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设置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苯、甲醛排放限值。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明确了污染物监测、采样要求,补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等超标判定相关规定;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的超标认定原则。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行业协会、排放企业和环保企业的意见,市场已有预期。标准的每项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术。经调研和对比分析,我省指标设置较其他省份地标总体适中且可达。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后15个月起实施本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本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有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可降低对企业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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