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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1381.83万元】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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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2025年1月至12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情况。因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太原市5个县(市、区)获得奖励,总计1381.83万元。
  据了解,《办法》主要针对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省后20位以及细颗粒物(PM₂.₅)浓度高于40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涉及太原市杏花岭区、晋源区、小店区和清徐县四个县(区)。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₂.₅浓度两项指标。
  《办法》明确,单项指标优于全省平均值或者好于全省平均改善率,均可获得奖励;差于全省平均值或者全省平均改善率,则要被扣罚。根据通报,清徐县、杏花岭区分别获得奖励662.77万元、127.56万元。
  对于未进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名单的县(市、区),山西省按年对当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₂.₅浓度两项指标同比改善幅度大,娄烦县、古交市分别获得奖励289.48万元、202.66万元;阳曲县则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大,获得奖励9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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