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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8)》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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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西湖景区综合管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西湖景区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6日


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6-2028)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补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更高水平美丽杭州建设,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市委发〔2020〕13号)、《杭州市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更高水平美丽杭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杭美建〔2025〕1号)、《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和《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等有关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美丽建设示范、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奖惩并施”的原则,以实现“生态绿色保护、产业绿色转型、社会绿色发展”为目标,加快健全区域性全要素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调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杭州市全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由区、县(市)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自然生态保护创建及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美丽建设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区域性、行业性环境综合治理(含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数字治理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集成技术综合应用等;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示范及试点工程;治理模式创新、治理成效显著、示范引领性强的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程。

(二)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等,固体废弃物、土壤、地下水、辐射、噪声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等。

(三)自然生态保护重点任务。主要包括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重点工程、环境健康风险防控等。

(四)其他。主要包括流域“三水统筹”等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工作。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三公”、工作性考核评比等工作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

三、区域划分

结合自然资源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实施差异化补偿,将我市13个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两个类别,其中一类区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临平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类区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

四、资金分类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奖惩因素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因素法资金原则占比90%(含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倾斜资金、流域“三水统筹”资金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工作资金)、奖惩因素资金原则占比10%。

因素法资金包括基础因素资金与个性因素资金,其中基础因素资金占因素法资金70%,以“山、水、林、田、湖”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素和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为依据设置相关因素和权重开展分配;个性因素资金占因素法资金30%,根据当年度各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重点示范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开展分配。

奖惩因素资金根据“奖优惩劣”原则,对满足条件的区、县(市)进行奖励,对存在惩罚情形的区、县(市)进行扣减,督促各地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五、分配方法

(一)基础因素资金分配方法

基础因素资金分配中,一类区占基础因素资金30%、二类区占基础因素资金70%,共设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固废、碳排放强度、环境管理、公众感受等8个因素,每个因素按一类区、二类区分别设置不同权重。其中,自然资源因素按面积比例分配,其余七个因素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从一档到七档占比分别为23%、20%、17%、14%、11%、9%、6%,具体如下:

1.自然资源因素一类区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各区、县(市)生态保护红线及园林绿地面积总和(剔除重叠部分)在一类区中占比确定,权重为10%;二类区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各区、县(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在二类区中占比确定,权重为25%。

2.生态环境质量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QI)年变化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权重为10%,二类区权重为5%。

3.水环境质量因素。根据上一年水环境质量因素(地表水断面优III比例、优良水体比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黑臭水体个数)综合计算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二类区权重均为20%。

4.大气环境质量因素。根据上一年PM2.5年均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数值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权重为20%,二类区权重为10%。

5.土壤固废因素。根据上一年土壤环境因素(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指标年度完成情况)、“无废城市”评价因素(“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价或“无废指数”)、辐射环境管理因素(年度辐射环境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二类区权重均为5%(含土壤环境因素2%、“无废城市”评价因素2%、辐射环境管理因素1%)。

6.碳排放强度因素。根据上一年碳交易覆盖行业的碳强度降低率、年度碳排放总量、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二类区权重均为10%。

7.环境管理因素。根据上一年美丽浙江建设完成情况(剔除水、气、土、EQI、碳因素及满意度评价指标)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二类区权重均为20%。

8.公众感受因素。根据当年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得分和提升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一类区、二类区权重均为5%。

根据上述八个因素综合情况,分别确定一类区、二类区的分配权重,结合当年度杭州市财政局下达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总额,分别计算得出各区、县(市)的基础因素资金。

(二)个性因素资金分配方法

在市财政局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个性因素资金项目申报。各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筛选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积极申报。重点示范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可完成建设或已明确具体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立项依据、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申报的重点示范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审议后,按程序下达当年度个性因素资金。

个性因素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惩因素资金分配办法

1.奖励因素

(1)对引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正面影响的生态文明(美丽杭州)创新项目所在地给予奖励,其中全国性示范项目根据其创新水平和正面示范效应视情奖励30-100万,全省性示范项目视情奖励15-50万。

(2)对当年度入选浙江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库的项目所在地给予奖励,其中总投资额为5亿及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个、总投资额在5-10亿的项目奖励70万/个、总投资额为10亿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个。

(3)对按要求完成年度GEP核算并通过验收的区、县(市)给予奖励,每个区、县(市)奖励50万。

(4)对各区、县(市)上一年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奖励50万。

(5)对美丽浙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优秀的区、县(市)进行奖励。根据省美丽办公布的优秀名单,每个区、县(市)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6)对推动全市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碳普惠减排工作成效突出和示范效应显著的区、县(市)给予20-100万元奖励。

(7)对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得分较上一年度上升2%以上的区、县(市),给予 50万元奖励;得分较上一年度上升5%以上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2.惩罚因素

(1)对省、市重点生态环保工作进度滞后的区、县(市)给予惩罚,每项滞后工作或扣分点扣减50万。

(2)对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得分较上一年度下降1%以上的区、县(市)扣减50万,对得分在全省处于后10位的区、县(市)扣减100万。

(3)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加强绩效审计监督力度,对未及时分解拨付专项资金的区、县(市)给予惩罚。区、县(市)在收到市级正式下达资金、个性因素清单和绩效目标之日起60日内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扣减50万;次年3月份之前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完成率小于60%,扣减30万;次年6月份之前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完成率小于80%,扣减50万。

(4)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结余滞留资金规模较大的区、县(市)给予惩罚。对于存在未及时下达资金、任务进度滞后、资金绩效差,或因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而列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等突出问题的区、县(市)市县,导致杭州市在全省考核中被扣分的,一项工作滞后或一个扣分点扣减50万。

(5)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区、县(市)给予惩罚,视情扣减100-300万。

(6)对各区、县(市)上一年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区、县(市)扣减50万、结果为“差”的区、县(市)扣减100万。

3.奖惩资金结余部分另行计入基础因素资金。

六、资金下达

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总量一年一定。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按不低于70%比例通过转移支付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并于次年及时清算下达剩余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七、监督管理

1.各区、县(市)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承担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各区、县(市)应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个性因素清单和绩效目标之后及时将资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2.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当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测算并拟定分配方案,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6.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对市级考评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区、县(市)按奖惩因素资金分配办法扣减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7.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

八、附则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6年至2028年。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8)》的通知(杭环发〔2026〕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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