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来源:中国环境APP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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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关于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免罚制度落地见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选择6起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依法办理免罚案件提供指引,更好地体现为企业优环境的服务理念。

蚌埠德钰滤清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免罚案

2025年10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德钰滤清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滤清器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滤清器生产线丝印油墨固化线,安装固化炉等生产设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时,该公司滤清器生产线项目的丝印油墨固化线和固化炉等设备已拆除并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在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2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州市雷胜家用电器维修有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免罚案

2025年9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雷胜家用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设备维修的经营活动,使用含一氯二氟甲烷(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但未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内备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时,该公司已按要求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备案。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八条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1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延生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罚案

2025年8月28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徽延生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加工项目正在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8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依法进行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于2025年8月30日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之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0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芜湖、宣城等3家企业也在免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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