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35年)
前 言
漓江是桂林山水之魂,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江河之一,也是全球最美的河流之一,更是一张世界瞩目的“中国名片”,保护好桂林山水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好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全力保护好桂林山水,继续做好当地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让这一人间美景永续保存下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25—2035年)》。规划范围为桂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漓江干支流汇水区域,主要涉及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阳朔县全境以及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临桂区等行政区划内的部分区域,漓江流域汇水面积11052.26平方公里,规划期为2025年至2035年。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到2030年,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持续优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现代化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成,漓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形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到2035年,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全流域的河湖、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根本好转,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生态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稳定性持续巩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基本绘就。
规划指标体系分为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自然生态、水安全和水文化共六类30项指标,其中水环境13项,水资源4项,水生态3项,自然生态4项,水安全3项,水文化3项。
二、优化生态空间,推动流域发展新格局
(一)构建流域生态保护空间格局
以漓江流域为纽带,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漓江流域“一廊三区多点”的生态保护空间格局。
“一廊”:漓江水生态廊道。
“三区”:一级管控区(限制建设区)、二级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三级管控区(协调发展区)。
“多点”:一级管控区内的漓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环境保护功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流域功能分区
1.一级管控区
面积3434.58平方公里。包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单元。
管控要求:按国土空间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中陆域生态空间总体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2.二级管控区
面积3533.21平方公里。包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中的所有陆域一般生态空间、其他优先保护单元和除一级管控外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湿地及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重叠面积不累计)。
管控要求: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外,原则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优化生态空间,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3.三级管控区
面积4084.47平方公里,包括除一、二级管控区之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的所有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保障漓江流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产业用地需求。在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并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三、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大保护机制创新
(一)健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构建“流域—水生态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四级空间管控体系,推进漓江流域差异化分区管控。完善漓江全流域水生态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重点流域、自治区级以上水功能区、主要水库全覆盖。完善漓江流域管理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流域保护责任。探索构建多元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完善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建立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
(二)推进流域区域协同治理
推进漓江流域上下游统筹保护,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推动相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协同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强化河流水库统筹治理,以青狮潭水库、五里峡水库、思安江水库、川江水库、小溶江水库、斧子口水库等为重点,推动入库河流实施氮磷总量控制。加强河湖水量调度管理,保障重点水库生态水位;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保障下游河道生态用水。
(三)强化流域要素系统治理
推进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系统治理,针对生态系统特点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漓江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森林、河道、水库、农田、湿地等生态要素开展系统治理。协同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住建、文旅等部门,推进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有机结合的综合保护治理模式。
(四)完善流域共保联治机制
完善漓江流域协同保护管理机制,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与景观资源利用协同管理,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认真执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和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桂林漓江等重点地区试点建设生态警务联勤共治工作站等基层协作平台,探索建立公安机关牵头、漓江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海事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的生态警务机制,通过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合署办公等,实现生态警务与社区警务、智慧警务深度融合。落实市纪委监委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联动问责机制,探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践行“两山”理念,统筹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流域产业绿色发展
综合利用流域生态资源,推动农业、工业、旅游业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重点发展生态旅游和度假休闲旅游,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途径,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延伸产业链,强化品牌赋能,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桂林模式”。
(二)推进流域乡村全面振兴
以生态宜居、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深化漓江流域乡村全面振兴建设模式,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文化旅游惠民富民服务水平,打造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五、探索治水新思路,统筹推进流域“五水治理”
(一)加强河湖水资源保障
落实水资源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科学配置漓江流域水资源,实施新扩建社坪水库、上桂峡水库及木浪岗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深化桂林水资源配置提升工程前期论证,实施漓江流域补水提升工程,提高漓江枯水期生态流量保障能力。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间分质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引导企业实施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建设,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纵深推进漓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将流域排污企业纳入固定源监控系统,加强汛期水环境治理与监管,守住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实施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程、“一江百屯,阳朔全城”农村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巩固提升“消劣返清”治理成果。加强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现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推广绿色船舶,推动码头建设船舶尾气监测和油污水监测设施设备,建成漓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加强漓江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升船舶污染综合防治能力。推进节水农业、化肥减量及废弃物回收,发展有机农产品。
(三)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
以水源涵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为重点,深入实施漓江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河流、岸线、区域水生态空间,推进“人水和谐”的水体公共空间建设,保持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景象,建设美丽漓江。加快建设美丽河湖,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70%以上。
(四)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
推进漓江干流堤防达标建设和河道治理,提升漓江干流防洪能力,保障漓江水安全底线。以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为重点,结合工业突发环境风险和漓江流域累积性环境风险防范,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逐步构建全域覆盖、协同高效的漓江流域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加强漓江流域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漓江流域化学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常态化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与监测。
(五)推动漓江水文化发展
深入挖掘漓江文化时代价值,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漓江文化旅游带,打造百里漓江文化走廊,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讲好桂林“漓江故事”,不断增强漓江文化的生命力、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快推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
六、坚持生态优先,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加强林地和林木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林地定额、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森林抚育,优化森林树种结构,着力提升重点区域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涵养水源能力。在河流两岸科学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消防水池等防火基础设施。以林长制为统领,压实各级林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同时加强林长办公室力量和能力建设,完善林长制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强化草原保护修复
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地等行为。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因地制宜实施人工种草、草原改良和围栏建设,加快推进退化草原修复治理,提高草原生态和生产功能。
(三)推进流域水土流失防治
严格落实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加强河岸带水土保持,对漓江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做好封、护、管、育等多项措施,提高公益林生态功能及水土保持能力。加强漓江流域内坡面治理,实施挡土墙修建、山沟治理、山洪排导及小型蓄水工程等山坡防护排洪蓄水工程建设。
(四)深化石漠化综合治理
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科学推进漓江流域岩溶石漠化区域生态保护与系统治理。开展漓江流域岩溶石漠化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恢复林草植被,全面改善石漠化生态系统。推动石漠化治理与生态产业相结合,促进区域生态改善与民生发展相协调。健全石漠化动态监测与评估体系,强化治理成效跟踪。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及人文资源保护修复
推进漓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本底调查,科学精准界定范围和管控分区,对退化或遭受严重破坏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恢复。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监管与监测措施。强化对漓江流域鸟类迁飞路线涉及的自然保护地的全途径管理。保护自然遗迹,针对威胁喀斯特地貌等重要特殊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的因素进行适当工程疏导,统筹保护地方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分类制定并落实针对性保护举措。
(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推进漓江流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信息系统。重点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廊道建设、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综合防治、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重大工程。鼓励建设一批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测试点、生物多样性观测与保护示范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七)强化湿地保护修复
强化湿地分级管理,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名录管理,合理利用湿地相关资源。推进自然湿地修复和恢复,加强对桂林会仙喀斯特、荔浦荔江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通过污染源整治、河湖水系连通、生态基流(水位)保障、植被恢复等措施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实施重点区域人工湿地建设。
七、坚持精准治污,强化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提升流域空气质量
实施细颗粒物与臭氧差异化精细化协同治理,建立漓江流域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和部门联动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及全流程管理。推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综合执法模式,实现黑烟车全流域联网监控。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推进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控散装运输与扬尘污染。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城市餐饮油烟净化及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控。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深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在钢铁、建材等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管控试点示范。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推进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完善清洁能源公共交通体系。
(三)推进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强化涉重金属项目环评审批。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重点在相思江、桃花江等流域推行生态种养。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禁止新建易污染企业。调整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种植结构,推进治理修复试点。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完善地块信息联动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已修复地块的长效管理体系。
(四)提升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平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引导就地就近规模化处理,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建设,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优化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逐步形成覆盖城市、乡村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推进桂林“无废城市”、“无废乡(镇)村”建设。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加快龙胜各族自治县、阳朔县、全州县、灌阳县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县建设。加强乡村河湖库保护治理,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统筹乡村河湖水域岸线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现农村厕所愿改尽改、能改尽改,新建农房实现无害化卫生厕所基本覆盖。
八、建设智慧水利,加快打造数字化治水模式
紧抓数字时代发展机遇,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覆盖全面、感知敏锐、分析智能、决策精准的漓江流域数字化智能治理体系,以“智治”赋能漓江流域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创新漓江流域数字化智能管控
重点围绕漓江流域山洪灾害防御、防洪调度、水资源调配需求,系统推进控制性水库除险加固与现代化改造,健全水文、水资源及水库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监测预警设施网络布局。深度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有效提升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与风险管控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快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
全面整合升级生态环境领域现有数据与系统资源,依托人工智能赋能的云计算与大数据平台,推动所有生态环境信息化系统集约化上云。深化“互联网+环保”应用,在现有移动办公基础上,引入人工智能助手、智能流程自动化(RPA)等技术,提升行政办事效率与协同能力,为环境形势研判、政策制定与效能评估提供智慧化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向科学化、精准化、智慧化跃升。
(三)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能力
加速构建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的漓江流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推动监测技术向自动化、数智化全面转型。系统开展水生态监测与健康评估,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构建并持续优化符合漓江流域特点的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与评价模型。建立健全漓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智能调查与监测评估,运用图像识别、声纹识别等人工智能手段提升物种自动识别与监测能力。构建覆盖重点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网格化智能监测网络,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全面、精准评估与长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九、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全链条责任传导
强化组织领导,漓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要求,加强部门指导与支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调度协调等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督与信访举报,重点防控水环境风险,做好隐患排查与应急准备。推进多元投资,将规划任务纳入本地区相关计划,创新投融资机制,用好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治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环保实践活动,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附件:1.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25—2035年)图纸
2.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25—2035年)禁止事项清单
附件2
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2025—2035年)禁止事项清单
1.禁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2.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3.禁止未经批准对石山景点进行开发和山体开采。
4.禁止在漓江洲岛内开展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5.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6.严禁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7.禁止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8.除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航道布局规划的航道工程建设外,禁止截弯取直改变漓江护岸河道的天然形态。
9.禁止在山顶或者山脊部位,25度以上的坡地,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500米,干渠两侧10度以上坡地和100米以内地带开垦种植农作物。
10.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11.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12.禁止未经批准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13.严禁砍伐或者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按规定报批。
14.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15.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
16.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新设露天矿山。
17.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18.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19.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0.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1.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22.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3.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24.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6.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7.禁止在漓江沿岸以及风景区进行摄影摄像、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攀岩登山等活动时破坏生态环境。
28.禁止将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投放漓江。
29.禁止在漓江流域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30.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31.禁止在漓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活动。
32.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3.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34.禁止航行、停泊、作业的游览船(筏)向漓江水体排放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有毒液体物质等船舶水污染物。
35.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
36.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未经批准砍伐风景林木。
37.不得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38.不得批准建设不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
39.在经批准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时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40.进入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4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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