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 155 号)和《武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武财建〔2022〕71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美丽蓝天项目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等全流程管理。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市区两级配套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经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治理类资金和淘汰类资金。治理类资金主要用于工业源、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深度治理等项目;淘汰类资金主要用于锅炉、炉窑淘汰,非营运货车(含非营运商超车、快递车、混凝土搅拌<商砼>车、渣土车、吸污车及企业内部清扫车等)淘汰更新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改造及更新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施策、分批拨付、绩效挂钩、全程管控、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美丽蓝天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和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评估及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协调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配套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同步落地、同步使用、同步见效。
各区财政局会同各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区级美丽蓝天配套资金的管理,及时将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至具体项目,并组织开展资金日常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项目储备、申报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组织本辖区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
运行及常态化运维工作;严格对标既定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全过程资料归档、数据报送与问题整改等工作,保障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七条 区级受理初审: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财政(移动源项目按需会同交通、商务、市场、公安交管)等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治理类项目核查资料真实性,并开展现场核查;淘汰类项目核验资料真实性、设备拆解与注销情况。申报材料不全的,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限期补正。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其中移动源淘汰类材料按月归集,于每月第一周统一报送。
第八条 市级复核: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区级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市直部门(移动源项目按需征求交通、商务、市场、公安交管等部门)意见,意见征集完成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分级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依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财政局。治理类项目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管理模式,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项目开工、施工中期、竣工验收清算三个阶段,分节点拨付资金;淘汰类项目实行先实施后奖补,资金先行预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清算拨付,遵循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用途,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务审计制等制度,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度与资金执行季报制度。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应于每季度10日前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报送本辖区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完成和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减排目标。因实施环境、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批。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因市场价格变动,如车辆交易价格变动产生的投资规模变动的不在此列。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须正式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已拨付财政资金须按规定及时清理退回,并完成项目台账、档案整理等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
留存申报、建设、监理、审计、验收、运维等资料,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五条 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一)单个项目验收:由所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辅助验收,重点核查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核算规范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验收应在工程规定完工期限6个月内完成,验收报告需附第三方审计意见,并在相关管理平台中提交。( 二)市级整体验收:在单个项目验收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美丽蓝天建设项目整体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差异化支持比例。
工业源治理、餐饮油烟及恶臭异味综合整治等治理类项目支持项目主体改造工程设备及其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支持总额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为准。治理类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比例如下:
(一)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恶臭异味整治类项目支持比例按主体改造工程设备及其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的70%执行。
(二)餐饮油烟整治项目支持比例按主体改造工程设备及其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的80%执行。
(三)源头替代类项目生产线改造支持比例按30%执行,水性/粉末涂料费用按第一年差价的70%执行。
(四)VOCs 绿岛建设项目喷烤漆房建设费用按20%执行,末端治理设施建设按主体改造工程设备及其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的70%执行。
(五)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绩效等级提升项目堆场半封闭改全封闭类项目支持比例按10%执行,涉VOCs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支持比例按50%执行,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按最高5万元支持,新能源货车和机械购置更新补助标准按本办法移动源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淘汰类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比例如下:
(六)锅炉淘汰项目按每蒸吨4万元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
(七)移动源淘汰及更新补贴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中央资金按补助总额的90%予以支持,剩余10%由市级财政配套保障。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准确归集项目成本费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所有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在3个月内完
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报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或备案。决算审核或备案完成后,方可办理资金清算。超支部分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单个工程项目须单独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每年末对各区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资金下达,对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且通过绩效评价的,及时下达剩余项目资金;对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绩效评价的,暂缓下达当年度项目资金,限期整改;对多次督办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视情采取扣减资金、收回资金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全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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