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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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消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填项目,是指将处理后达到或者优于GB 18599规定Ⅰ类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仅pH值超标的,要采取风险评估方式论证是否可用于回填)有序回填至采空区、矿坑、沟壑等区域,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产废实际,有序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推进无害化脱硫石膏、钡渣、冶炼废渣、赤泥等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回填。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精神,回填项目责任主体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矿山及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回填项目。

第五条 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开展工作。

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林地分级管理要求。优先选择露采矿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需生态修复的坑洼沟道及经论证可行的地下开采塌陷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选址:

(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基本草原、湿地、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古生物化石产地。

(二)Ⅰ、Ⅱ级保护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乔木林地(确需使用且无法避让的,乔木林比例不高于30%)。

(三)活动断层、强岩溶发育带、主径流带、水库淹没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方案编制。选址通过的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规模、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主体工程、工程预算、实施周期、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等。参照环境影响预评估服务机制,对煤矸石、磷石膏、粉煤灰等已发布“一渣一策”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服务;对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服务。

办理手续。按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办理立项手续。立项后,依法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的,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所有手续均应并联审批,互不前置,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临时性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且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可依权限申请临时用地,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回填主体工程占用土地,应与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填沟造地方案衔接,明确复垦责任。

项目施工。应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设施;制定安全环保监测方案,定期监测并公开结果,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如实记录固体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特征等信息,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贵州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

验收管护。应按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和验收工作;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场地运行、水土保持和边坡稳定等情况,及时整改风险隐患;设置项目边界标识牌,注明注意事项、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联系方式等;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完善“一渣一策”技术标准体系,做好项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及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及后续土地复垦等工作;发改、工信、能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项目指导服务;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安全环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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