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已获得环评批准的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申请或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内容变动情形判定识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清单所列变动情形均不属于重大变动,可不编制重大变动界定报告;本清单之外的建设内容发生变动原则上应编制界定报告开展重大变动界定。
规模
1.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总能力降低,且各利用处置单元(含预处理单元)能力不增加,变动后不影响总体功能及性质。
2.接收的危险废物储存总能力减少,且单一种类危险废物储存能力不增加,变动后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要求。
地点
3.项目总平面布置变化(不含主体工程、接收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和环境风险增加。
生产工艺
4.项目部分原辅材料(不含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减少,且其他原辅材料种类数量不增加。
5.项目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减少,其余类别处置规模不增加,且未导致工艺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
6.危险废物利用项目产品种类减少,且不涉及产品规模增加,变动后不影响总体功能及性质。
7.危险废物利用产物返回原利用工序现有生产设施,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
8.非生产配套设施(如办公楼、门卫室等)变动不涉及污染物排放增加的。
9.污染源减少,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提标改造(包括生产设备协同处理废气、废水的治理提标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11.自建自用且间接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或发生变动。新增中水处理回用设施设备。化粪池建设。单纯新增污水沉淀池。
12.废气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且未新增主要排放口。
13.位于工业园区中的项目风机、空压机、泵等单纯噪声设备变化且该设备不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厂界 200 米范围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且厂界环境噪声达标。
14.增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模增大。
1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项目自产废活性炭、含可利用金属的炉渣、脱硝废催化剂由自行处置变更为委外利用。
其他
16.单纯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发布导致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代码变更,危险废物实质与原环评一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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