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模板》政策解读
来源:西安市水务局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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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期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模板》(办水保函〔2026〕232号),对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内容及格式提出新的统一要求。为全面对标国家最新编制标准,充分衔接西安市地方标准《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DB6101/T 3094-2020)(以下简称“地标”),结合多年全市水保方案审查实操经验,我局组织编制印发了《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模板》(以下简称“模板”),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查的核心技术依据。

二、整体内容框架

模板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匹配不同占地规模及扰动强度项目分类使用。

报告书模板:共设置8章内容,遵循“综合说明—编制总则—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防治责任范围、目标与措施布设—水土保持监测—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实施保障措施”专业逻辑,配套附表、附件及附图。

报告表模板:以表格填报为主、文字简述为辅的形式,涵盖项目概况、水保评价、防治范围、措施布局、投资效益等核心内容,后附附表、附件及附图。

三、优化调整内容

模板在西安市地标中原方案编制框架基础上,全面融入水利部新版模板最新要求,同时结合地方管理实际进行优化,对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章节结构及内容编排分别进行了优化升级。

(一)报告书优化内容

1.理顺防治指标评价逻辑

将防治指标制约性分析从原第三章调整至主体工程评价后的第四章,形成“主体水保功能工程评价—指标达标制约分析—补充防护措施”完整逻辑链条,使分析与评价的逻辑关系更为严谨。

2.细化表土资源保护利用要求

严格落实水利部新模板要求,依据《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 45107-2024),细化了“表土保护与利用方案”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对项目区表土资源进行调查与评价,细化剥离、堆存、保护、回填利用全套方案。同时,在附图部分新增了“项目区表土分布与剥离范围图”,确保表土保护工作有据可依、有图可查。

3.强化弃渣场、取土场、临时堆土场编制要求

取土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分别设置专节,明确选址、堆置、防护及后期恢复全流程编制细则。特别强调,涉及敏感因素的弃渣场须开展失事影响专题论证,并由建设单位对相关情况作出真实性承诺。此项要求结合我市秦岭北麓、渭河沿岸等不同地貌区的管理实际,重点强化了对高风险区域渣场的源头管控。

4.更新水保投资计价标准

统一适配水利部最新定额体系,投资估算定额标准原则上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不足部分采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水总〔2024〕323号)及相关行业规定,确保与全国最新标准保持一致。

5.完善附图附件支撑材料

增加了竖向布置图、取土场和弃渣场(含临时堆土场)位置图、项目区表土分布与剥离范围图等附图。同时,附件中增加了弃渣场地勘报告、敏感区批准文件、临时占地权属确认意见等支撑性材料,进一步增强了方案编制依据的充分性和审查的便利性。

(二)报告表优化内容

报告表模板对原地标中的报告表内容架构进行了精简与优化,章节结构由原来的7章简化为5章,删减了“项目区概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意见”两个章节,避免了与报告表核心内容的冗余重复。同时,对保留章节的内容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补充了主体设计条件下防治指标制约性分析的要求。此外,报告表的附件要求也同步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使报告表在结构上更为紧凑,内容上更加精简。

(三)统一出版格式

针对以往报告格式不统一的问题,本模板明确了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出版格式均严格按照水利部新模板(办水保函〔2026〕232号)执行,不再另作地方性差异规定。

四、实施工作要求

(一)过渡期安排

模板自印发当日生效,过渡期至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1日起,所有新申报城市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新版模板编制,不符合标准的方案不予受理。

(二)适用范围

本模板适用于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不在此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适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通用模板。

(三)实施要求

各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认真学习,严格依照模板规范编制,切实提升方案编制质量。各区县、开发区水保审批监管部门统一审查尺度,对照模板做好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确保模板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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