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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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服务指导、提升审批时效、释放改革红利,不断为企业减负、为市场赋能,大力营造生态环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攻关单元打造工作,进一步细化单元内的差异化管控措施,明确主要行业选址选线、工艺装备、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和环保措施、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推动重点攻关单元纳入全链条改革试点,单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无特殊事由不予现场检查。省级分批次制定轮胎、畜禽养殖、风电、制革等行业地方性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后续视情拓展至其他行业,并将指导意见嵌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性结论、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等“一键输入,立即获取”。

二、拓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已开展规划环评的所有国家级园区,前期已开展试点的16个园区继续执行。各市每年可另行推荐1—3个规划环评实施较好、主导产业发展有序、环境管理机构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的省级或设区市级园区,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一并纳入试点范围。力争2027年底前,全省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数量达到100个。鼓励各市探索开展以单个或多个连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评价对象的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评估范围内各类县级及以下园区可不再开展规划环评,助力优质项目加速落地。

三、加强工业项目选址前期指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工业项目谋划阶段提前介入指导,确保企业选址符合环境准入要求。其中,以下3类选址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为企业办理环评手续:

(一)工业园区外企业拟在自身现有厂区内开展技术改造的(沿黄重点地区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沿黄重点地区,工业园区外企业拟在自身厂区内改扩建工业项目(不含“两高”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化工项目及其他规定必须进入园区的项目)的;

(三)非沿黄重点地区,拟新建、改建、扩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应入园区,且不涉及重金属或新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含“两高”项目及规定须进入具备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项目),实际选址位于产业集聚区的。

四、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全力支撑先进制造业强省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及规划环评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深海深地深空、低空经济等战略新兴及未来产业中编制报告表的,以及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等行业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鼓励各市对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或新增污染物排放能够落实总量替代要求,不新增用地,不涉及重金属及新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部分县(市、区)整辖区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推动多元化项目合并审批。鼓励各市在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海水养殖、木材加工、机械加工、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等行业开展试点,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可由多个法人联合或组建合作社等形式,将属于同一行业、拟建区域连片、原应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多个项目合并编制一本报告书,分别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及责任,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批。允许建设单位在审批层级不变的前提下,将属于同一建设主体但分别立项备案,原应各自编制环评文件且建设内容存在关联的项目合并编制一本报告书。对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拟建项目开展技术帮扶,推动符合环评与入河排污口审批联动办理条件的项目“可联动均联动”,让企业“只进一门”“只跑一趟”。

六、试行产业集聚区环评“预评价”。在全省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等基地(含中试)及电镀、喷涂等产业集聚区中选取3~5个试点,鼓励由属地政府、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其他主体牵头,根据项目引进计划编制集聚区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书,分析批量项目入驻后的整体环境影响和风险,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后期正式入驻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治污设施符合预评价要求,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均未超过预评价内容的,可在试点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七、优化项目验收后发生变动的环评手续。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两高”项目除外),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开展设备更新或非关键生产工艺等调整,不涉及原料及产品种类变化,不增加产能、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不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的,建设单位可就变动情况组织编制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无需开展环评。参照《关于优化制药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办环评〔2025〕34号)文件精神,鼓励各市选取化工(含中试)等研发需求高、产品更新快、变动较频繁的行业,针对竣工验收后发生变动情形,从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及工艺等角度,试点探索更加细化的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环境管理体系。

八、提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告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按照“谁审批、谁公告”的原则,对于已取得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动,仅法人单位、运营主体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形,依企业申请并附相关承诺后,可通过官方网站、“双微”等平台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明确环评手续的有效性,无需重新报批。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各类试点中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依企业或有关部门申请,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适当方式统一公开或单个复函等形式,明确企业无需编制环评,为企业办理信贷等手续提供便利。

各市要对此次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试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发动,运用各种方式让企业和公众深入了解最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介入帮扶,全力推动政策红利在最大范围内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对改革成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经验做法,及时梳理总结,并予以全省推广。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通知)

一、“国家级园区”,是指国务院批准或同意设立的各类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自贸区、农高区、示范区、保税区。

二、“产业集聚区”,是指经县级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出具书面证明,认定相关区域属于企业自发形成的工业项目集聚区域;或在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属于单独划定、已明确环境准入要求的乡镇级工业集聚区管控单元。相关区域土地属性应为工业用地、位置连片(各地块边界距离不得大于1公里),且已存有土地、环保、工商等手续齐全的工业企业。

三、“不新增用地”,是指企业在现有土地证或用地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

四、“拟建区域连片”,是指项目应具备地域上的关联性,其中,海水养殖项目原则上应相互接壤;其余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工业园区或集聚区。

五、“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指将变动情况的环境影响分析说明报原审批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其中,环评审批权限已调整的,应由原审批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征求现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核实后,相关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可作为变更、调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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