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关于印发《黄冈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程序指引》的通知
来源: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13
114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龙感湖管理区环保局

《黄冈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程序指引》经市局2026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2026630

 

 

抄送:黄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黄冈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

程序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促进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适用于黄冈市生态环境对全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定期技术复核、专项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  黄冈市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以下简称“环评”)负责组织技术复核工作,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随机抽取并全程监督执行。

第四条 技术复核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环评技术规范文件独立开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规干预,确保复核结论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第二章 复核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定期技术复核按季度进行。每季度初环评会同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季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龙感湖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评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技术复核,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审批环评文件数量的10%。

第六条  专项技术复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复核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问题线索和本级生态环境日常监管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编制单位和人员、环评文件编制人员一个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份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超过20份,或一个月变更个人信息(联系方式)3次以上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核实技术内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单位降低抽查比例项技术复核和定期技术复核可统筹进行。

第七条  技术复核工作内容包括环评文件的审批形式、环评类别、审批权限、编制质量等方面,重点核实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明确是否存在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复核流程

第八条 技术复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项目抽取: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环评会同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与靶向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复核项目名单。复核的环评文件原则上通过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平台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调取。

(二)环评文件初步复核:确定复核项目后,环评科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环评文件开展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技术检查,提出初步复核问题清单

(三)专家复核:环评科从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技术复核(不少于3人)。专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工作,初步复核问题清单进行审查,将独立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初步复核问题清单中确认的问题汇总形成《专家复核意见表》,在表格中列明所违反的条款。

)征求意见:对复核指出的问题,环评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正式复函明确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形成复核结论: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反馈意见,环评开展集体研究,形成复核结论。对存在分歧的技术问题,可再次征询专家意见。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九条 对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问题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对原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及编制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质量问题的,环评牵头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印发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告知函,明确告知环评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拟作出处理意见,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在接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向市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的书面陈述或申辩,环评认定内容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不予采纳。经审核确定问题属实的,环评科应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下达处理意见函,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函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环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移交,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环评应建立术复核台账,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项目抽取清单、专家意见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复核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技术复核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透露相关信息,不得有徇私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技术复核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参与技术复核的专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不得与审批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有工作关系、利害关系,且未参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审查。若存在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意见等违规行为,取消其黄冈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在库资格,永不入库。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积极参与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对日常审批或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纳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

第十六条 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参照本指引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填留下的联系方式
以使我们能够高效解决您的需求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