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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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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630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跨设区的市或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省级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级层面指挥机制

2.1.1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

2.1.2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省委网信办: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舆情处置工作,统筹协调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组织协调并指导涉事地方、涉事部门处置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网络重大舆情,防范和化解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舆情风险。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配合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院校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对因事故造成伤亡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地点周边地质环境勘察,避免因事故引发自然灾害。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物的鉴定、解危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港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水利工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水域的水文监测及水量调度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参与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急救灾粮源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指挥辖区内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发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搜寻救助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提出有关建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

省军区、武警黑龙江总队:根据县级以上政府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他省级电力相关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2.1.3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队伍等单位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3)治安警戒组:由省公安厅牵头,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牵头,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6)技术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级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7)环境监测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有关部门参加,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8)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落实舆情管控属地主体责任,强化事故舆情监测、应对和处置工作。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牵头,民政、人社等单位参加,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恢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处置工作。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地)、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本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级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3.2.2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先期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初期应急处置。

事发地市(地)、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3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一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1.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省军区、武警黑龙江总队予以支援;

5)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4.3.2二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省军区、武警黑龙江总队予以支援;

5)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4.3.3三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向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三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在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向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4.3.4四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发生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2)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信息发布

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4.6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结束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恢复重建

对受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队伍保障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5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设能够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应急管理厅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7.3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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