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不等于免责,生态环境法典为群众身边恶臭异味治理撑腰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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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恶臭异味污染是群众身边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相关信访投诉长期居高不下,夏季、夜间投诉尤为突出。一方面,恶臭异味排放具有分散性、瞬时性、间歇性随风扩散的特征,气味漂移不定,溯源取证难度大;另一方面,存在排放监测数值达标,但群众仍然感官不适的问题。部分企业漠视群众诉求,片面以监测达标作为借口拒绝深度治理,甚至有企业调整生产节奏规避监管,导致群众投诉持续。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为攻克群众身边恶臭异味污染治理难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恶臭异味污染扰民案件中举证责任向排污单位倾斜,群众举证证明排污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后,由排污企业举证证明自身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免责,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能免除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典将群众直观感受纳入法治考量,打通了恶臭异味污染治理堵点,扭转了以往被动治理的局面。

进入“十五五”时期,国家将群众身边的污染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对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作出专项治理部署;《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恶臭、餐饮油烟分级分类管控。一系列部署持续回应关乎群众感官的污染治理诉求。

针对治理难点,各地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也在不断创新治理模式,持续深化群众身边恶臭异味污染治理。比如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创新组建由275名群众组成的“民间闻臭师”队伍,结合移动走航监测,直面“监测达标、群众持续感官侵扰”治理症结,搭建政企民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企业实施无组织废气全密闭收集改造,区域恶臭信访投诉量大幅下降。四川省成都市海峡两岸产业园依托立体监测网络,实施恶臭异味治理“一企一策”精准溯源管控。湖北省广水市面向城乡接合部零散污染源,推行“群众联巡、科技联查、政企联调,源头治、联合治、长效治”的“三联三治”模式。

各地治理的创新实践有效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契合了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恶臭异味污染治理的新要求。接下来,各地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攻坚克难,全方位推进群众身边恶臭异味污染综合治理。

压实主体责任。相关恶臭异味排放主体要深入学习领会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摒弃侥幸心理,纠正“达标即免责”的错误认知,主动适应更加严格的法治监管环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化工、制药、涂料、橡胶加工、园区污水站等易产生异味的单位,要全面排查原料存储、生产投料、物料转运、废水处置等环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废气管控标准。畜禽养殖、垃圾转运、有机肥发酵、屠宰加工等易产生硫化氢、氨类恶臭的企业,应加快升级治理设施,稳定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源头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依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不断规范完善环境管理台账,完整记录治理设施运维、隐患整改、信访处置全过程。依法做好群众投诉回复佐证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更加关注周边群众感受,主动倾听群众诉求,积极化解邻里环境矛盾。

依法精准治理。地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转变监管理念,由单一核查排污达标情况,转向兼顾排放标准与群众感受,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处置机制落地。健全恶臭异味类信访问题闭环调解处置体系,综合运用法治约束与行政调解,通过警示约谈传导压力。对持续造成群众感官困扰的问题,依法督促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借鉴各地成熟的治理案例,因地制宜创新恶臭异味污染治理模式。

凝聚共治力量。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面向社区、商户、企业普及恶臭异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统一社会治理共识。一方面,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主动留存污染线索,有序参与监督;另一方面,向排污企业清晰传递从严治理的政策导向。通过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持之以恒地化解群众身边恶臭异味难题,不断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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