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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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综合管理名录(2026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制度衔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由厦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由国家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名录将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统一表述为建设(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名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行业分类,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对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实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管理方式;
(三)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
(四)对于本名录未作规定的行业类别,原则上不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
对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中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优先保护单元、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永久基本农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二)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中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系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上述所列区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类别应当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类别要求进行管理。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当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排污许可管理方式应当按照改建、扩建后建设(排污)单位在同一经营场所的所有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实际排污情况发生变动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方式应当按照变动后的整体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一)以煤、煤矸石、石油焦、油、油页岩或者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的;
(二)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电镀工序的或者有含铬钝化工艺的(不含位于专业电镀园区内且污水委托集中处理的,不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第七条 本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行业有更高要求的按最高要求执行:
(一)除第六条规定以外使用其他燃料的工业炉窑(不含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
(二)除第六条规定以外有电镀、酸洗、磷化、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油淬)、含镍封孔等工序、有无铬钝化工艺的;
(三)年用100吨及以上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或者年用10吨及以上其他有机溶剂的;
(四)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含钴)制造业生产废水的;
(五)制造业生产工艺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或者氯气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区别实行准入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豁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本名录规定实行准入许可制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二)对于本名录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作出承诺后报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直接出具批复文件。
(三)对于本名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对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本名录规定豁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平台提交建设信息,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研判通过的结论可以作为开工建设、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第九条 现有建设(排污)单位对照本名录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简化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的,应当在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或者出现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情形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的,应当在本名录实施一年内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本名录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名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五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的通知》(厦环评〔2024〕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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