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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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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环发〔2026〕2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修订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4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整治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应同步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态环境违法主体;

(二)生态环境违法具体情形;

(三)其他线索材料,如图片、视频等。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可以获取奖励:

(一)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特殊时段,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等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六)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审批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且没有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投产前,未依法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八)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九)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或未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限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三)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四)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五)对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立案,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上述多种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最高标准作为奖励金额。

第七条 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20%的奖励。

举报时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30%的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单次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对于按照罚款金额比例计算的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与举报事项一致的违法事实所对应的罚款金额;无法区分的,应当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等因素,合理估算该部分事实所占的罚款权重,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除举报事项外,生态环境部门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同一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法取得关键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和悬赏金额,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层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奖金,不重复获取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自行协商分配。多人非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最先举报且提供有效线索的为被奖励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举报奖励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奖励人。

举报奖励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被奖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机构信用代码证、银行账户等材料。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系内部人员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核实。逾期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增加奖励标准。

被奖励人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正常发放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或者被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但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通过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情节的;

(五)举报人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或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六)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者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规范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严格工作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

(三)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

(四)其他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结合本地实际,增设奖励情形,细化奖励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2020年9月15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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