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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环评报告被否,“受伤”的是建设单位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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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财经调查》报道,山西一家环境检测机构承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水监测任务,7个采水点没有采集到一滴真实地下水,最终却交出了一份全部“合格”的虚假报告。随后,山西省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决定,不予批准这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因很明确,报告书存在地下水现状虚假监测、基础资料不实等问题,监测结果自然也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基础。

这起事件,值得每一家拟上马项目的建设单位警醒。表面上看,弄虚作假的是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被否决的是环评报告,但最先为此付出代价的,是作为委托方的建设单位自身。

环评是建设项目落地必须迈过的第一道关口,监测数据则是环评判断的科学基础。数据是假的,结论就站不住;结论站不住,审批就没有依据。最终的不予批准,正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

事实上,在环评报告的生成过程中,建设单位自身的行为至关重要。报告由谁编、数据由谁测、测了什么、测得实不实,都系于其委托与把关。若建设单位对相关工作掉以轻心,甚至默许纵容受委托机构弄虚作假,后续的环评审批就过不了关,项目就上不了马,前期投入就会付诸东流,到头来受损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身。

当前,法律的利剑已经指向造假链条上的每一环。针对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这意味着,监测数据一旦被查实造假,受罚的不仅是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同样难辞其咎,可能会承担失察之责以及项目被否的风险。

对建设单位而言,高度重视监测工作不是额外负担,而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对外委托环评和监测任务时,要严把机构的资质关、信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采样、检测环节尽到监督责任,确保每一个点位、每一组数据都真实可查。拿到最终监测结果后,更要经得起复核检验,让数据真正成为环评的科学支撑。

数据真实,环评才有底气;环评通过,项目才有未来。环评审批绝不是“走过场”,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到末端,不给造假留任何空间,守住“真实”这条底线,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绿水青山负责,更是对建设单位自身长远发展负责。


来源:中国环境报(点击查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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