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名录发布及动态管理,推动全区湿地分级保护管理规范有序。
新疆尼雅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河流与草地。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曹华 摄
新疆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生态价值突出。此前新疆依据两项暂行办法,已分4批公布22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落地实施、以及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有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修订工作。
《规定》共5章20条,明确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在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维系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且符合地方标准《重要湿地认定指标》的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原则,申报主体为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
《规定》清晰界定申报条件,细化分级申报、联合申报流程。跨区域湿地由相关单位协商联合申报,国有林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湿地按管理渠道申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将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论证、部门会商,拟入选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上报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名录信息包含地理位置、面积类型、保护对象、责任单位等要素,统一规范命名规则,同时建立名录变更、晋升、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规定》施行后,2018年、2019年出台的两项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新规将为新疆重要湿地精准保护、常态化监管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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