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30号)《江西省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行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的化工行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开始建设的化工项目;原有基础很小且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原值3倍以上的化工项目也视为新建。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厂区范围或其他地点,增建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对原有产线或产品进行提升改造,实现以提升产品质量、性能、生产效率等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行业投资项目。
第二章 化工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要求,严禁在长江干支流及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支持建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对能效未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鼓励不在《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重点领域范围内的其他新建化工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经联合窗口指导通过后,如项目发生产能、产品、工艺等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窗口指导。
第九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条 经认定的合规园区内的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其化工项目建设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在较低风险或一般风险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的合规园区内实施。国家、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良好,与落户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满足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园区产业规划、规划环评、固定投资等相关要求;
(二)生产最终产品及中间产品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或者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自身所属、内部配套建设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第十二条 化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实施,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规选址等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降耗、规划选址等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