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追究非法倾倒固废行为人污染环境相关责任
来源:清远中院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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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首个“全国生态日”,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清远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等,旨在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群众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同打造“绿美清远”。

基本案情

2018年-2019年期间,被告人冯某忠在佛冈县汤塘镇向同案人冯某添承包某村委会某山地作为倾倒垃圾的场地,后利用该村委某厂旁一空地作为工业垃圾中转站,并雇请挖掘机拓宽上山前往倾倒场地的道路。期间,冯某忠开始利用该场地通过曾某明、曾某聪等人的介绍,接受潘某开、赖某新等人从深圳、东莞、中山等外地公司运来的工业垃圾并收取场地费,同时雇佣司机将垃圾从中转站转移至场地进行倾倒并用山泥进行覆盖遮掩。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佛冈县汤塘镇固废倾倒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损失合计1821.395万元。2019年3月期间,赖某新在其承租的佛冈县水头镇某地非法倾倒大量灰黑色污泥。经鉴定,赖某新非法倾倒的灰黑色污泥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害物质,总量约为627.91吨,造成环境污染损失为108.4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忠、潘某开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五十七万余元,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同时,各被告人与提供固废的公司非法处置有害废物,造成倾倒地段土壤污染,损害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主犯赖某新对其在佛冈县水头镇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总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冯某忠等4名主犯对在佛冈县汤塘镇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总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1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根据其在实施非法倾倒固废侵权行为中的参与程度、数量及在危害后果中所起作用力,在环境污染损害总损失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应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典型意义

环境无价,损害担责。本案中,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作为固废产生与处理单位,在明知委托处理人无资质或均不履行审查与后续跟进的义务,即将固废交由行为人通过直接倾倒、填埋的方式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法院对此始终坚持准确评价,依法惩处,在层层分包非法倾倒固废的行为中,对于非法倾倒固废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组织者、中介人、直接倾倒者以及未尽到法定责任义务的固废产生与处理公司的相关民事侵权责任,并在连带赔偿责任数额认定中考虑各行为人的关联性、各行为之间的关联度及在危害后果中所起作用力等,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限定在其参与实施环境损害的合理范围内,充分体现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担当,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及民事审判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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