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登封法院于5月3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职能部门、相关企业等100余人参与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公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在均未取得任何处置、运输铝灰的相关资质情况下,多次多地倾倒铝灰。经鉴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当地环境。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本案的指控事实、罪名、证据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12名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本案将于近期宣判。
法官说法: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由于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很多作坊主为了利益最大化,不经环保部门审核便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这种行为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从业人员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应在法律范围内实行,如果抱有侥幸思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法官提醒:通过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案件,希望以此警醒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要越雷池一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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