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废液1237.72吨少缴环保税123.4万
来源:无忧固废网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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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90113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化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0***290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85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三窿自编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厂在2021年7月期间非法倾倒废液合计1,237.72吨,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废液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4.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固体废物,同时,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的特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物质。

你厂于2022年10月24日对上述应税固体废物按所属期2022年10月24日、税目“氨氮(水)”和税率2.8,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缴纳环境保护税3,465.62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作调整更正申报,造成少缴环境保护税1,234,254.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刑初***号复印件;

(2)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3)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厂相关环境保护税申报纳税资料;

(4)其他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厂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环境保护税1,234,254.38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厂按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617,127.19元。

二、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8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8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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