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与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依法成立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化技术服务机构;二是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活动的社会化技术服务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三、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各等级对应多少分值?
1.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得分在900分以上,且资质认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三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下同);
2.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三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得分在900分以上,但三年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但三年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得分在400分~600分(含)。或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但一年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E级(差,以黑色表示):得分在400分及以下。或得分在400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参评单位(含参评单位责任人员)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
四、信用评价的一级指标包含哪些,具体评分依据是什么?
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素质、经营管理、业务执行、诚信记录四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五、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有哪些,归集时限等是如何规定?
归集方式:包括管理平台(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515239/reserved/index.html#/)自动识别及数据对接、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填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录入等三种。
归集要求: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生效或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录入。已有公共信息系统归集的,通过信息共享归集。机构对其归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保证归集信息客观公正,且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六、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有哪些?
技术服务机构归集机构业务范围、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基本信息,监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分析、监测(检测)报告等监测服务活动信息,荣誉奖项、发明专利和标准、全过程记录等诚信记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归集机构监督检查、能力测试、行政处罚及其他由监管部门认定的监管活动等信息,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机构荣誉奖项、发明专利和标准、全过程记录、机构是否提供不实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
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如何规定,扣分和加分信息何时清除?
信用信息有效期按指标类型区分:
1.诚信记录指标项下的扣分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荣誉和奖项”“发明专利和标准”等加分信息有效期为二年;
2.经营管理、业务执行指标项下的扣分信息有效期为六个月;
3.基本素质指标项下的信用信息;经营管理指标项下的“竞争能力”相关信用信息;业务执行指标项下的“监测方案”“服务质量”相关信用信息;诚信记录指标项下的“公共信用”“全过程记录”相关信用信息,以技术服务机构实时信息实施动态评价。
扣分信息在完成指标修复后或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清除,加分信息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清除。
八、失信后如何申请信用指标修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相关扣分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可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指标修复,修复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诚信记录、业务执行指标项下的扣分信息满3个月;
2.相应扣分信息所涉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3.自扣分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4.诚信记录指标项下扣分信息申请修复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作出环境信用承诺;
5.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不同信用等级的机构会受到哪些差异化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按等级差异化设置,要求如下:
A级、B 级: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结合实际情况不予实施现场检查;
C级: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D级: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E级:严格监管,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纳入省级年度检查计划。
A级、B级的机构,有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资金支持和科技项目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在各类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
3.鼓励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参考项;
4.鼓励行业协会在开展行业服务中,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推荐等;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D级的机构,有以下约束性措施:
1.对机构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
2.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3.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E级的机构,有以下惩戒性措施:
1.对机构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
2.向社会公开机构失信问题;
3.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4.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信用管理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及金融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优评先、贷款授信、费率利率、监测结果采信、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加大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机构被查实弄虚作假,属情节严重情形的,移送资质认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等措施。
十、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如何申请复核或申诉,流程是什么?
异议申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或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复核流程: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杂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二、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联系方式:0571-81053965、8105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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