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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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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4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调查。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沥青道路铺装、储油库。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303070.19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排放量为48250.08万吨,生活源废水排放量为254414.23万吨,集中式废水排放量为405.88万吨。

全省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49.02万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05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7.11万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86万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01万吨。

全省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4.86万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0.05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2.25万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2.57万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001万吨。

全省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17.46万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0.33万吨,农业源总氮排放量11.66万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5.47万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0.003万吨。

全省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46万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0.01万吨,农业源总磷排放量2.03万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0.42万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65吨。

全省废水中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合计,下同)排放总量1.34吨,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1.31吨,集中式重金属排放量0.03吨。

全省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57.18吨,挥发酚排放量1.04吨,氰化物排放量1.73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7.58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4.12万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3.77万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0.002万吨。

全省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35.90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8.14万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1.32万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26.42万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量0.02万吨。

全省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12.14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4.52万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6.84万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0.79万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0.001万吨。

全省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21.83万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6.19万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7.59万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8.05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7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0.85亿吨,处置量0.08亿吨。

全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284.67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83.0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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