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形成《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
联系人:屠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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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参与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0213.pdf
附件2-《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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