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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国际气候治理的影响(中国环境报)
来源:中国环境部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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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将国际气候履约义务纳入国内法

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我国全程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各类主渠道下的国际气候谈判,发挥元首外交作用,积极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体现大国担当。但西方国家很多谈判代表团经常拿国内立法授权作为应对国际谈判压力的挡箭牌。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扭转了我国长期以来国内气候治理无法可依的局面,能够为高质量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履行国际气候条约提供国内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专设了第四节“国际合作”,其中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这一规定能够为我国谈判团队对外妥善应对不合理压力提供国内依据。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缔约方,我国需要落实每五年更新提交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报告、组织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并遵守透明度等相关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的国内主管部门,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管理体系下,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履约工作提供了法律授权。

生态环境法典为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恰好与我国研究提出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文件的过程相重合,恰好提出了将新自主贡献目标任务纳入国内法律的立法诉求和立法任务。国外很多国家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纳入了国内立法,既为定期更新提交自主贡献文件提供法律依据,又为如期落实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中长期减排目标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加拿大2025年2月12日向联合国提交的《加拿大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报告》,加拿大确定要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为此,加拿大到2030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40%—45%,到2035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45%—50%。服务于国家这些中长期减排目标,于2021年6月29日生效、2023年3月31日修订的《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中设定了2030年、2035年、2040年和2045年4个目标年份,以每五年为一个时段,解决了目标提出、目标节点、目标依据、目标报告、目标落实、目标监管等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不仅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报告,更在条文中明确了“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等规定,未来也将按照“全温室气体”的范围对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碳”和“温室气体”等概念进行解释,将为高质量实现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国际国内统筹的工作特色

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将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放在第一编总则编,统领其他各编。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这一条款适用于后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各领域开展的国际合作。但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国际合作更为突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经几易其稿后,将“国际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章”独立成一节。这种安排,有别于其他同样要开展国际合作的大气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同类领域,凸显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工作特色。当前,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涉碳单边贸易壁垒给全球正常商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绿色经贸、技术、金融、标准等领域国际合作,鼓励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引领全球绿色转型”。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规则和标准衔接互认”。这些规定能够为我国参与正常商贸合作提供国内法律依托。在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一节,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交流”。此条款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人才、技术等领域的发展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发挥了国际国内统筹、相互促进的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动力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顶层设计的头等大事,也将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宣传解读,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产生积极影响。受美国2025年以来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的影响,一些国家的减排目标出现倒退倾向。例如,虽然加拿大在2025年2月向联合国提交了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其中多次引用了《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作为未来减排的国内法律依据,展现出其继续依据国内法落实减排目标的战略定力,但在其2024年12月公布的《加拿大清洁电力法》中规定要到2050年建成净零电网,放弃了原草案中到2035年实现零排放电网的目标,将净零电网目标推迟了15年。再如,受电价上涨影响,英国全国民调中领先的改革党已要求终止净零目标,保守党也随之承诺要废除《英国气候变化法》。在全球变乱交织、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下降、有关传统能源安全的担忧程度越来越深的情况下,我国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中共有涉气候条款57条。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纳入国内立法,是对我们如期落实自主贡献承诺的最好保障,彰显了我国不受干扰、道路自信、对全球环境负责的大国担当,值得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进行广泛宣传,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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