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0日
宁波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5〕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限额倒逼平衡、平衡保障限额”要求,聚焦五方责任主体同向协同履职尽责,聚焦量量相符和量实相符,聚焦工程全过程统筹协同,切实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为全面推进美丽宁波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本方案所指的建筑垃圾限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工程”)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排放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和拆除弃料。本工作方案不包括拆除工程中涉及的拆除弃料,以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的装修垃圾。既有房屋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本方案。
二、优化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土方平衡论证和建筑垃圾排放限额专项设计要求,纳入项目竖向设计和规划方案报批、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招标投标中明确减量要求和措施,纳入合同并监督履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规模、场地复杂程度,合理选择三维激光扫描和无人机航测、全站仪+RTK组合测量等技术采集项目场地高精度地形地貌数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原规划测绘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出让方案载明的相关建设管控要求予以核实,并出具专项核实报告;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采用GIS基础空间底图或断面方式构建数据底图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规划测绘机构核实的数据作为结(决)算的依据,确保设计(施工)开挖量、回填用土量、排放限额量、有效抵扣量、工地外运量、消纳处置量(以下简称“六量”)一致、只减不增。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力度。采取甲供、甲控采购材料的,均应当严格落实资源化利用产品最低使用比例要求;由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应当在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予以明确。
(二)明确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勘察企业应当详细查明工程场地开挖范围内的地下土层分层信息,在勘察报告中注明各土层物理力学参数指标,根据土的工程类别对资源化利用方向提出初步建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设计企业应当开展土方平衡方案论证比选,并在施工图送审时一并提交“六量”详细计算书。设计企业应当优选挖填总量小、自平衡率高的竖向精细化方案,实现场内土方动态平衡,并纳入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法实现场内平衡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渣土外运、消纳及再生利用方案。设计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纳入到建筑垃圾排放限额专项设计中合并开展,确保设计深度。建筑垃圾排放限额专项设计应当包括设计(施工)开挖量、回填用土量、排放限额量、有效抵扣量、工地外运量的设计计算。
(三)加大施工现场管控力度。施工企业应当以设计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纳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对设计企业提出的“六量”等技术指标进行深化,修正并同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分解落实到拟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后,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企业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承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分别作为备案主体。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深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细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种类、适用部位、产品标准与技术指标、抵扣额度和处置路径说明等核心内容,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溯、数量可比、责任可追。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要求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严格落实电子转移联单相关制度要求,确保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建筑垃圾量与实际外运量一致。房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确保工程弃料和拆除弃料的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超过285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弃料和拆除弃料的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超过190吨。
(四)提升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监理企业应当会同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复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认“六量”等技术指标。节能评估机构要依据《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规程》(DBJ33/T1288)要求,对符合节能评估要求的房建工程,在节能评估和能效测评报告中,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进行深化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评估意见的落图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开展节能评估的市政工程以及未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的房建工程,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给出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土方平衡论证与建筑垃圾限额排放的要求。
三、提高各阶段数据穿透能力
(一)强化全过程量量一致。以水土保持方案为基准,按照层层递进、层层深化、层层传导要求,建立各项数据的逻辑结构关系,确保工作路径环环相扣。对跨行业、跨平台、跨主体各自填报的指标数据,有关主体应明确建筑垃圾体积和重量的换算系数,确保相关参数指标口径一致,为实现量量一致提供技术支撑。当无法准确提供换算系数时,工程渣土可按每立方米1.8吨取值,工程泥浆可按每立方米1.3吨取值。
(二)实现各环节量实相符。各方责任主体围绕“六量”分别开展分析计算。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结合电子转移联单等措施,对备案文件中利用、处置场所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处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含未经认定的)全部纳入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土盾系统”);在委托运输、处置等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数据台账要求,确保消纳处置量和工地外运量量实相符。
(三)推动各平台数据贯通。建设单位、设计或施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在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字段,并自动内部流转至“土盾系统”。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施工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上报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与“土盾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一致性。涉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场所、数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以应纳尽纳为原则纳入“土盾系统”。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探索流程再造。建立以源头管控为基础的建筑垃圾管理填报流程。建设单位或设计企业在“图审系统”填报“六量”等关键数据信息,能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设计端“六量”等关键数据字段自动流转至“土盾系统”,施工企业根据填报的“六量”数据向省政务服务平台上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市和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盾系统”流转的设计端“六量”等信息,对施工企业在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开展审查,对不符合“六量一致,只减不增”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企业及时纠正、补正后备案;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企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备案。
(二)深化制度重塑。将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并直接予以绿色建材采信互认,纳入绿色建材应用核算比例。复杂地形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分级台地设计,探索新建工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只消纳、不排放”。明确建筑垃圾工地外运量增加超过10%的,纳入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由设计企业牵头履行在线变更程序,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提交节能评估和施工图审查;采取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提交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变更审查;未采取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房建工程,应当先在下一次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审查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变更审查。对通过图审的变更,按项目所在地原则,向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送提示信息,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在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三)加强赋能赋力。积极通过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完善“土盾系统”和“图审系统”,开发建设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与存证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对且不可篡改。同一立项项目不同场地之间通过直接利用方式开展消纳处置的,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作特别说明后,允许按消纳场所在“土盾系统”登记。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逐步建立以“图审系统”“土盾系统”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等数据为依据的竣工结算和内部审计体系,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保障措施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工作落实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快构建“责任闭环、流程闭环、治理闭环”工作机制和体系,推动关键任务落地见效。要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局反馈,便于及时优化,确保顺利推进。
自2026年6月1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严格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施行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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