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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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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严防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监管范围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包括:

(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且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将联动监管范围内地块纳入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块系统”),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已完成调查的地块不得随意调整地块边界,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原地块边界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拆分或合并,同步按新地块边界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重新组织评审。小企业集中连片区域可结合规划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大型污染地块可结合实际情况分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评审通过且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省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监管,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土壤污染管控措施;对拟开发利用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开发建设与修复工程衔接的地块在编制修复方案时要统筹考虑建设开挖深度、开发布局及建筑物参数等情况,加强开发建设方案与修复方案协同,推动修复施工与开发建设工程合理衔接,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由所在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并备案后实施。

风险管控或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间在地块上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要强化污染土壤异地处置监管,污染土壤外运前,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包含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并报所在地、接收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风险管控或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根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及时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当地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将土壤污染治理情况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加强地块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效果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后期管理要求,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报所在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期管理方案应包含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环境监测计划(如有)、运行与维护措施(如有)、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等内容。

三、严格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合理确定地块用途。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原药制造、焦化等行业企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为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鼓励优先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二)合理规划开发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供地、规划、工程建设、投入使用等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时序。

(三)确保地块安全利用。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意见,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涉及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破坏工程阻隔设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块建设过程监管,避免施工过程中破坏工程阻隔设施。

四、联动监管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负责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联动监管范围内的地块用途变更、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监督管理,在受理上述业务时,通过查阅地块系统、函询等方式核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确保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再进入用地程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过程中涉及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二)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纳入联动监管范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监督管理,对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未通过评审、或在列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的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疑似违规用地行为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地块,依法严肃查处。对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工作推进不力的,依责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数据应用。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及时审核校验建设用地矢量数据,共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将土壤环境质量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更新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化数据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经审核校验后,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季度将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叠加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化平台及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推动数据应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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