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核心法律将被废止。
为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确保裁量规则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我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了认真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现行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thjzfjjck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81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附件:1.《 河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 河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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