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促进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浙江省2026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如下: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跨省转移情况
2025年,全省共产生危险废物822.4万吨。按照危险废物类别,产生量前5的分别是HW18焚烧处置残渣134.9万吨,HW34废酸124.7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112.0万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66.6万吨,HW35废碱62.0万吨。
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量47.9万吨,跨省转入量29.4万吨。转出主要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13.7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8.1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7.0万吨,HW08废矿物油6.6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3.8万吨,合计占比81.8%。转入主要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6.8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6.6万吨,HW34废酸3.4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3万吨,HW31含铅废物2.4万吨,合计占比76.5%。
二、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情况
2025年,全省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800.4万吨(含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其中委外利用处置572.7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227.7万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约1807.4万吨/年,包含259家持证经营单位集中利用处置能力1309.4万吨/年,“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利用处置能力131.4万吨/年,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约366.6万吨/年。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单位116个,实现全省90个县(市、区)全覆盖。
其中,焚烧处置持证单位40家,能力105.4万吨/年,实际处置量75.2万吨,平均负荷率71.3%;危险废物填埋企业持证单位17家(不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能力41.0万吨/年,实际填埋量14.7万吨,平均负荷率35.9%;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11座(不含豁免协同处置),能力约76.2万吨/年,实际协同处置量37.0万吨,平均负荷率48.6%;综合利用持证经营单位204家,能力1013.3万吨/年,实际利用量365.9万吨,平均负荷率36.1%。
总体而言,我省已基本形成了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措并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高于危险废物产生量,特别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活性炭、废包装物、铝灰渣、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乳化液、废催化剂、废线路板等类别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存在部分设施长期闲置的情况。此外,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及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能力也存在较大富余。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理性投资,推动行业向绿色化、高值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现提出以下投资引导性意见建议。
(一)鼓励投资类
1.鼓励建设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特别是针对废盐等填埋处置占比大、综合利用成本高的危险废物,开展经济可行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切实降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成本,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2.鼓励现有经营单位实施提质增效与资源整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委托运营、技术合作等方式整合资源,采用国际国内领先的工艺装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升设施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运行水平,推动形成集团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能力。
3.鼓励开展“无废企业”“无废集团”“无废供应链”建设,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探索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构建循环利用发展模式。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二)谨慎投资类
1.产能已明显过剩或在建项目投产后将出现过剩且与现有设施技术路线同质化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活性炭、废包装物、铝灰渣、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乳化液、废催化剂、废线路板等)。
2.主要依赖省外危险废物作为原料来源的项目。
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刚性填埋、物化及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
4.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及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项目。
5.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DB33/T 1372—2024)第7章节建议类要求不一致,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物难以符合GB 34330、HJ 1091等相关标准的项目。
建议社会资本在投资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前,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与市场调研,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现状,科学规避盲目投资风险,共同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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