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和《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
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编制了《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等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规字〔2021〕1号)和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doc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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