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本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鲁环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网站将尽快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