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法典》,积极应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力度整体加大、裁量空间显著扩大的新形势,鉴于现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存在裁量精细度不足、复杂违法情节反映不充分等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本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引入综合裁量模式,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此次修订,既是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为适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表。
(一)适用规定。适用规定共16条,对裁量基准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裁量公式、裁量步骤、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基准适用、指导监督、有关用语含义和裁量基准有效期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表。分别制定通用处罚裁量表、修正系数裁量表和专项处罚裁量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244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余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除明确不适用修正系数的情形外,所有违法行为均应适用修正系数裁量表。
(三)裁量公式。裁量基准设置了统一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1.罚则设定罚款为数值式的:X=N+(M-N)×(D+C)。
2.罚则设定罚款为倍率式的:X=[N+(M-N)×(D+C)]×基准数值;
其中:X为罚款数额;M为法定罚款数额上限、法定罚款倍数上限;N为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法定罚款倍数下限;D为裁量系数,即裁量因素权重数值之和;C为修正系数,即修正因素权重数值之和。
对无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或者法定罚款倍数下限(此时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法定罚款倍数下限按照0计算)的,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D+C)小于等于10%时,按照法定罚款数额上限或者法定罚款倍数上限×基准数值的10%进行处罚。
4.对有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或者法定罚款倍数下限的,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D+C)小于0时按照0计算;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D+C)大于100%时,按照100%计算。
5.计算罚款数额取整到“元”,不足1元的予以舍去。
三、有关说明和特点
(一)优化裁量模式,构建全新裁量基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长三角、广东、山东等省份地区裁量模式,将按违法情形严重程度分类明确处罚结果的模式优化为明确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以其权重数值直接相加计算处罚结果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裁量随意性,实现“同案同罚、异案异罚”。
(二)科学设定裁量因素,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的要求,《裁量基准》科学设定通用处罚裁量表、修正系数裁量表和专项处罚裁量表,在通用处罚裁量表中设置了污染物类别(或违法主体管理类别)、违法行为发生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核心裁量因素,在修正系数裁量表中设置了配合调查情况、违法次数等修正因素;在专项处罚裁量表中则根据特定的违法情形将违法事实、污染物数量等因素纳入设置范围。裁量因素的设定充分考虑了我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体现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三)细化裁量程序,规范裁量工作流程。裁量基准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四步工作流程:选择处罚裁量表、计算罚款数额、酌情裁量、确定罚款数额。同时规定了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素或者修正因素相关证据的,该因素权重数值取最小值;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同一因素两项以上“判定标准”的,该因素权重数值取其中的较大值。上述规定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四)体现包容审慎,持续释放法治红利。裁量基准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包容审慎制度。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轻的罚款金额数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减轻的罚款金额数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同时,将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列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鼓励企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容错纠错空间。
(五)强化上级监督,保障裁量权规范运行。裁量基准明确了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稽查的监督事项。
另外,明确裁量基准的试行性质,设定有效期为2026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对新模式下裁量基准推行持审慎态度。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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