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等规定,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拟明确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公告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 8元。
三、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4元。
四、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减半征收;2029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制发国家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12日(30天)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邮 编:710002
电子邮箱:czt_szc@163.com
传 真:029-68936276
联系方式:029-68936134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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