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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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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绿色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及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研究,拟分阶段设置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具体安排如下: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2030年1月1日起,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

云南省财政厅来信来电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电话:0871-63956088,邮箱:cztsz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来信来电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650031,电话:0871-63126020。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来信来电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邮编:650028,电话:0871-64611763。

附件:云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

云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绿色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研究确定云南省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202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将VOCs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2026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印发《实施办法》,将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有8类,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VOCs环境保护税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全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及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确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调研评估,拟分阶段设置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安排如下: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2030年1月1日起,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

二、拟定税额的主要考虑

(一)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云南省承担着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责任,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实现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与污染物排放直接挂钩,利用“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绿色税收杠杆调控作用,促使排污企业加大绿色转型和清洁化改造,降低社会污染物治理成本,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二)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但结构性、局部性问题仍较突出。我省空气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但重点治理提升区减污降碳和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任务重,保持优良环境空气质量压力大。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有助于推动企业源头替代、系统治理。

(三)统筹考虑稳定经济发展预期。将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确定与《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美丽云南建设“十五五”规划》落实相结合,分阶段设置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2027年至2029年,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推进,VOCs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按照国家规定幅度下限执行,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2030年,结合“十五五”规划终期考核和碳达峰节点,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通过分阶段调整税额,稳定经营主体绿色转型预期,统筹平衡生态治理要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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