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合成氨、电池生产企业等
五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省合成氨、电池生产企业、数据中心、公共建筑、货运港口行业规范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30号)相关规定,结合试点碳市场建设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合成氨、甲醇生产企业(试行)》《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电池生产企业(试行)》《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数据中心(试行)》《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共建筑(试行)》《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货运港口(试行)》,已经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合成氨、甲醇生产企业(试行)
2.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电池生产企业(试行)
3.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数据中心(试行)
4.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共建筑(试行)
5.湖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货运港口(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