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前,《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印发。文件明确,排污单位在本区、上海市不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统一进行跨省排污权交易。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转让有效期均为5年,购买的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不足5年时,排污单位应按成交价格缴纳相应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等费用予以补足。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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