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建立并动态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举措。2016年8月和2017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两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共覆盖30个县(市)。2024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实施有效期两年,已于2026年4月到期。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更新、我区生态保护新形势和产业发展新需求变化,市县及相关部门也提出了针对性的调整诉求。同时,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允许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形势调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牵头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稳定、稳妥审慎”的原则,针对市县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实施评估中提出的延续和调整建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等要求,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起草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6年版)》),并广泛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市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负面清单(2026年版)》。2026年7月2日,《负面清单(2026年版)》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30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二、征求意见情况
《负面清单(2026年版)》先后三轮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市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6条,其中有修改意见97条,无意见19条。经研究,采纳意见66条,综合采纳意见22条,不采纳意见9条。不采纳的主要原因是: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不相符和依据不充分。
三、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产业政策,动态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精准、局部优化调整清单条款,解决现行方案实施中存在的管控边界模糊、矛盾冲突等问题,形成《负面清单(2026年版)》,更好地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厚植广西生态环境优势,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2026年版)》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和各县(市)《负面清单(2026年版)》两个部分:
(一)前言。说明《负面清单(2026年版)》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种管控类型的基本情况,管控重点产业范围和管控要求的制定规则。
(二)3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对应的《负面清单(2026年版)》具体内容。
五、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2026年版)》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为30个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其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共29个,分别为南宁市上林县和马山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和融水苗族自治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阳朔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蒙山县,防城港市上思县,百色市凌云县、乐业县、德保县、那坡县、西林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河池市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忻城县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崇左市天等县。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1个,为百色市靖西市。上述30个县(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乡镇执行《负面清单(2026年版)》,城市化地区乡镇不再执行负面清单。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十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十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十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十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十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十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
(十八)《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十九)《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二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二十一)《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
(二十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6〕6号);
(二十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
(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碳酸钙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9号);
(二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科学发展桉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41号);
(二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1号);
(二十九)《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广西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工作的函》(桂水函〔2024〕376号);
(三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6〕71号);
(三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七、关键词诠释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优先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指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制定包含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名录及其管控要求。
限制类产业: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应遵照一定的管控要求发展的现有和规划产业。
禁止类产业: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不允许发展的产业。
八、惠民利民举措
在开展实施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调整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完善,延续了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供政策适应性。
(一)坚守生态安全底线。本次调整有效衔接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同时与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要求进行了衔接,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提升政策适配性。全面对接国家关于风电产业等最新政策要求,化解了部分条款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且市县和企业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妥善解决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三)衔接落实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前提下,结合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合理优化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拓展区锡、锑冶炼产业管控要求,为试验区建设预留发展空间和路径。
(四)保持管控精准性。延续“乡镇级”精准管控模式,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中主体功能细化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乡镇需执行负面清单,细化为城市化地区的乡镇可不执行负面清单,区分不同主体功能区实施差异化管控,持续释放了城市化地区产业发展活力,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管控力度,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地更精准、更高效。
九、新旧政策差异
《负面清单(2026年版)》在《调整方案》基础上优化调整,延续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了政策适应性。本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整产业管控类型。
一是对缺少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的产业进行调整,将融水苗族自治县缺少资源条件、现已退出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由限制类调整为禁止类。二是将具备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部分产业从禁止类调整为限制类。调整后在管控要求中明确布局要求及相关产业清洁生产和改造升级要求,允许产业有条件准入。
(二)调整产业管控规则。
对照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衔接产业准入规定、项目建设规范、生产环保标准等具体要求,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5个产业门类部分产业小类的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农、林、牧、渔业方面,重点衔接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等法律法规政策及正在编制的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市县诉求,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管控要求,例如在各县(市)农业管控要求中,统一衔接水利部门已牵头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明确在该范围内禁止开垦耕地,同时明确开垦耕地要在按照国家要求划定的耕地补充空间内开展等相关内容。二是采矿业方面,主要衔接自治区正在编制的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明确碳酸钙矿山开采规模和粉体加工产能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三是制造业方面,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明确的生产要求等,调整了锡锑冶炼、人造板制造、木质制品制造和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等产业管控要求。例如,为助力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负面清单中锡、锑冶炼管控要求修改为在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国家环保节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四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方面,重点优化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管控要求,例如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2026年1月印发的《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统一优化风电项目空间准入要求。五是房地产业方面,进一步规范表述,明确“禁止新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规范表述部分限制类产业整改要求。
本次调整实事求是地对原负面清单规定应于2020年12月31日等时间节点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闭退出等管控要求进行优化,保留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应完成升级改造、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关闭退出等管控要求。调整后,与原负面清单不相冲突。
十、特色亮点
(一)坚持整体延续与精准微调相结合。本次调整严格遵循总体稳定、稳妥审慎原则,以《调整方案》为基础做好整体延续,保持清单管控框架、核心要求和产业类型总体不变,不搞大进大出、不做颠覆性调整,仅针对基层诉求强烈、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条款开展局部、精准、细致的优化调整,既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切实解决基层执行难点,让调整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与最新政策保持衔接。全面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文件,严格衔接最新管控标准和行业要求,进一步细化并明确风力发电等产业准入的管控范围,以及水产养殖等产业禁养区和限养区的界定标准及管控要求。同时,所有调整内容均经过科学论证和跨部门会商,兼顾生态保护底线与地方发展实际,最大限度减少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新冲突,推动政策落地更顺畅、更高效。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有关要求。《负面清单(2026年版)》印发后,各相关市、县(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审查审批项目时,应与《负面清单(2026年版)》充分衔接,不得突破有关强制性内容。
(二)调整优化后的各相关产业仍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矿业权延续、制造业产业应与现有的开发利用、资源权益、生态保护、林业、安全等手续相衔接。
(三)落实权责统一。国家和自治区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30个县(市)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较好、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并提升的县(市),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倾斜;而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不力、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下一步还需落实权责对等。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解读人:林清
联系电话:0771-538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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