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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扎实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及秸秆综合利用
来源:崇明区司法局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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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法典》污染防治篇的重要内容,其中关于农药、农膜、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投入品、秸秆等回收利用情形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典》都提到了哪些内容→

01 立法定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二百四十六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退化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九百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02 聚焦重点,抓实回收利用举措

01 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筑牢生态安全防线

《法典》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后必须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指定的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崇明区已全面构建权责清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针对蔬菜和林果的绿色补贴农药包装废弃物,可到全区16家绿色门店回收;针对水稻的绿色补贴农药包装废弃物,乡村散户由村里集中回收,规模化主体直接上门逐户回收。其他农药包装废弃物,可到全区27家常规回收网点进行回收。

02 强化农用薄膜全链管控,实现全程可溯可查

按照《法典》要求,使用农用薄膜后,农户需及时捡拾田间残留的废旧农用薄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农户需将清理收集的废旧农用薄膜,统一上交至就近回收网点,按照“田间捡拾—村级临时堆放—绿色农资网点回收归集—区级集中收储—专业化资源化处置”五级管理体系,通过标准化回收流程完成处置,实现农用薄膜规范回收、全程溯源。

03 推进秸秆资源多元转化,拓宽综合利用路径

《法典》明确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体系,强调通过多种利用方式和财政扶持政策推动秸秆资源化。崇明区立足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秸秆利用现状,聚焦还田提质与离田增效,实行秸秆机械化还田与离田利用双措并举。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模式利用,重点支持饲料化、肥料化联动的秸秆产业化模式,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格局。

03 严明罚则,划清法律刚性红线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的,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04 协同共治,凝聚绿色发展合力

农业绿色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参与,值此《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呼吁广大农户和农资经营主体摒弃“随手丢”的旧习惯,树立“谁使用、谁回收”的法治观念。

田间施用农药后,记得将包装物带出农田交至回收点;自觉做好秸秆资源化处置。如发现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乱堆废旧农膜、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欢迎积极劝阻、主动举报。

守护一方净土就是守护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法治力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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